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1999-07-08】
新闻发布时间:2007-7-26
法律颁布时间:1999-07-08
来源:税务总局
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465号1999年7月8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上一页1下一页    第1页/共1
发表评论
现有人对此新闻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评论内容
用户名:
DYJ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