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记(他项权利登记)
新闻发布时间:2007-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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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登记的效力
律师应当提示债权人,房屋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产所在地的房产登记处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房屋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变更抵押登记。抵押变更合同自变更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2、恶意拒绝登记的责任
律师应当合理提示委托人,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登记日期与抵押顺序
律师应当合理地提示债权人,由于房产登记处的原因,致使商品房连续抵押登记的,第一次登记的日期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以此确定抵押担保债权的顺序。
 
4、抵押登记人的申请人和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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