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实现
新闻发布时间:2007-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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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使抵押权的条件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1)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4)抵押人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产的;
5)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2、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实现抵押权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如协议不成,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折价,即抵押双方协商以一定的价格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以抵偿债务;
2)拍卖,即将抵押物交有关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进行竞价出售;
3)变卖,即由抵押双方协商同意,将抵押物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抵押物为限制流通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有关部门予以收购。
变卖转让抵押物的,最低价格应当得到债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认可。
以其他约定方式处理抵押物的,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办理。
 
3、抵押物折价清偿应注意事项
律师应当合理地提示委托人,抵押物折价清偿,应当注意以下情况:
1)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
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抵押物折价清偿协议,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占有权和所有权;
3)抵押物折价公平合理,不得损害顺位在后抵押权人和其他担保债权人的利益。
 
4、变卖、拍卖应注意事项
律师应当合理地提示债权人,协议变卖、拍卖抵押物,或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变卖、拍卖抵押物的,应当注意审查以下事项:
1)主合同、抵押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2)抵押权人是否有权变卖抵押物;
3)抵押物的变卖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关系;
4)买受人是否受其他顺位在后的和其他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追索。
 
5、注意优先购买权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1)共有抵押物的其他共有人;
(2)抵押前已出租房地产的承租人。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以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抵押物前,应当书面征询前款所列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当事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6、价款的清偿顺序
债务人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继续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债权人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处分抵押商品房的费用;
(2)处分抵押商品房应缴纳的税费;
(3)应当缴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4)应支付的建造该商品房的工程欠款;
(5)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6)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抵押所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由债务人负责清偿。
 
7、多个抵押权人与清偿顺序
律师应当合理地提示委托人,并阐述多个债权人的清偿顺序的法律关系。
同一房屋向多个债权人抵押担保的,清偿的顺序应当依照《担保法》规定的顺序清偿。
顺序在后的抵押债权先到期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债权的部分受偿。
顺序在先的抵押债权先到期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实现后,剩余的价款应当提存,留待顺序在后的抵押债权受偿。
 
8、多个抵押人与清偿份额承担
律师应当合理地提示债权人,并阐述多个抵押人之间担保责任的法律关系。
两个以上抵押人为同一债权提供担保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两个以上抵押人为同一债权提供担保的,各自对其担保的债权份额或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何一个抵押人或各自的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向其他抵押人追偿其应当清偿的份额。
 
9、抵押权的中止和消灭
抵押权人对抵押房产的处分,因下列情况而中止:
  (1)抵押权人请求中止的;
  (2)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3)发现被拍卖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
  (4)诉讼或仲裁中的抵押房产;
  (5)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况。
抵押权由于下列情况消灭:
1)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
2)债务人清偿债权人债务而消灭。
抵押权消灭的,债权人应及时将由其保管的抵押物权属证明及有关单证交还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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