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岂能为暴力拆迁护航
新闻发布时间:2009-12-4
法律颁布时间: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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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岂能为暴力拆迁护航

 

  “三个星期内,两个拆迁户,两起自焚惨剧。蝼蚁尚且偷生,拆迁户何以就被逼上了绝路?”6年前,被拆迁人朱正亮以自焚抗争拆迁,我写下了上述句子。6年后,一个叫唐福珍的成都公民在面对暴力拆迁时,再次以命相争,震动网络。尤其令人愤慨的是,当唐福珍不断用喇叭喊着“可以坐下来商量”,并发出自焚警示时,暴力拆迁依然继续进行。唐福珍最后“自焚”于楼顶天台,诸多前来配合拆迁的部门官员或工作人员成了这场悲剧的看客。这还不算,在上海、重庆和成都三地接连爆出的拆迁纠纷中,强拆者有功,抗暴者进班房。
 

  6年前,媒体在拆迁自焚事件中呼唤物权法。2007年,物权法历经八次审议终获通过。《物权法》对土地征收的规定除限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目的之外,最关键之处是明确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才可以征收。

  但《物权法》通过以后,立法机关却似乎并无制定土地征收法或拆迁法的迹象。2001年公布的与物权法相冲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沿用至今。对被拆迁人而言至关重要的拆迁补偿仍然是依照“行政法规”来进行。行政机关由此获得了“自我立法权”,行政利益法制化的结果,必然是架空《物权法》。

  衡量拆迁法规是否科学,要看法规调整的是不是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等行政管理对象)。拆迁是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活动,由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代理人对公民正在使用中的土地实施征收,固无不可。但这种征收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国家行为,而不能是包含了商业利益的商业行为。

  《条例》恰恰存在将本属于公权力的国家征收权让渡给商业机构的情况——比如授权给“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强拆。这实际上是将商业征用混同于国家征用。当开发商摇身变为“拆迁人”时,也就意味着开发商在某种程度上获得了超越民事法律关系的行政权,原来平等的“商业征用者”与“被征用者”的关系,也因此变成了“行政拆迁代理人”与“被拆迁人”的关系。在不断上演的拆迁悲剧中,暴力拆迁者多是“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大多得到政府职能部门的保驾护航。

  从《物权法》的立法本意看,绝不应授权行政机关为行政拆迁建规立制。对《条例》展开审查,使《物权法》不致落入“无权法”的泥沼,已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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