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
新闻发布时间:2009-3-11
法律颁布时间:
来源:本站整理资料
作者: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定作人: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承揽人: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第一条 承揽项目、数量、报酬及交付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及内容 计量单位 数量 工作量(工时)   报酬  交付期限
                          单价 金额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技术标准、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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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承揽人对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
  第四条 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承揽人使用的材料由人提供。材料的检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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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定 作人(是/否)允许承揽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来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
  第七条 工作成果检验标准、方法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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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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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定作人在____年__月__日前交定金(大写)________元。
  第十条 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
  第十一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工作成果。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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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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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定作人        承揽人     鉴(公)证意见:
  定作人(章):     承揽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鉴(公)证机关(章)
  账号:        账号:     经办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文书要点
  1.承揽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为。承揽人所应完成的工作成果为定作物。本格式为示范文本(GF—2000—0303)。
  2.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第一,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因此,承揽人必须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并非是承揽人完成工作的过程,而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也就是说,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劳务的结果,承揽人的劳务必须有物化的结果。
  第二,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这一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但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为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完成的。承揽合同的标的,是不能通过市场购买的,只能由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通过自己的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来完成。
  第三,承揽合同是有偿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一种合同。承揽合同的定作人签订承揽合同的目的是获得一定的报酬。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取得工作成果必须支付报酬。如同其他有偿合同一样,任何一方从另一方取得利益均应支付对价。
  3.承揽合同的种类
  承揽合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运用很广泛,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角落,以各种形式存在。根据承揽合同内容的不同,承揽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加工合同。加工合同是由承揽人以自己的力量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为定作人加工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例如,为他人制作图章、装模字画等。
  第二,定作合同。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用自己的原材料和技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如定作设备、定作服装、定作家具、定刻印章等,都属于定作合同。定作合同与加工合同的不同点在于,在定作合同中原材料是由承揽人自备的,加工合同中由定作人为承揽人提供原料,而不是由承揽人提供原料。
  第三,修理合同。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作人修复损坏的物品,使其恢复原状,定作人接受修理后的物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例如,修理汽车、修理电视机、修理手表、修理自行车等,都是修理合同。
  第四,改造、改建合同。改造、改建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物品进行改造或改建成一种新的物品,定作人接受新物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该合同与加工合同的区别主要是定作人提供的不是原材料或半成品,而是成品;与修理合同的区别在于,定作人所提供的物品并未损坏。这种合同的特点是合同的标的物已是成品,而且也没有损坏,承揽人的工作是将其改造、改建,使它具有新的用途或使用价值。
  第五,印刷合同。印刷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交付的文稿打印、印刷成定作人所需要的形式,定作人接受印制的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印刷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印刷厂、出版社、集体或个人开业的誊印社。在签定印刷合同时,除了遵守合同法以外,还要遵守有关印刷品管理的法规。
  第六,复制合同。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根据定作人的样品,为定作人重新制作类似成品,定作人接受复制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4.承揽合同主要条款
  承揽合同主要条款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一,完成工作的名称即项目名称,承揽人应交付的工作物的名称及规格等。
  第二,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等。对完成工作的质量,应明确执行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种类、编号和名称。
  第三,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质量、数量。原材料可以由定作人提供,也可以由承揽人提供。如合同约定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定作人有权予以检验;如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应明确原材料的消耗定额。
  第四,价款或酬金。根据双方的实际需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还可以约定定金条款或预付款条款。
  第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主要指承揽人完成工作、交付工作物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也包括原材料、配件、器件的交付期限、地点和方式。
  第六,验收标准和方法。包括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的验收标准和方法,但主要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交付的工作物的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第七,结算方式、开户银行、账号。
  第八,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比如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监督的方式及时间安排;双方议定的对工作物的特殊功能的要求;交(提)工作物的安排;资料的提供及保密条款等。
  5.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两人及其以上。在两人及其以上共同承揽一项工作时,称为共同承揽。共同承揽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各个承揽人的义务。如合同中没有另外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责任。
  承揽合同承揽人的主要义务有:
  第一,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
  承揽合同是建立在定作人对承揽人完成工作的条件和能力的信任基础上的,所以承揽人应亲自完成自己所承揽的工作任务。若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而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定作人也可以不解除合同,当定作人不解除合同时,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关系并未改变,承揽人应该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并完成工作的义务。
  具体说,就是承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着手进行工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完成工作是承揽人的主要义务。合同成立后,承揽人即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着手进行工作。因为只有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定作人才有给付报酬的义务,承揽人不能以定作人未给付报酬为由而拒绝开始工作。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有定作人交付预付款或定金的规定,并规定于定作人交付预付款或定金后承揽人才开始着手进行工作,则承揽人可以定作人未交付预付款或定金为未着手开始工作的抗辩事由。承揽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间着手进行工作的,定作人可以请求承揽人着手进行工作。
  第三,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按质按量地完成工作。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应当遵守定作人提出的标准和要求,以保证完成的工作质量。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时应当通知定作人:一是定作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有错误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二是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三是可能影响工作质量或者履行期限的其他不可归责于承揽人的情形。由于承揽人怠于通知或者未经定作人同意擅自修改定作人的技术要求或调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而造成的工作质量问题,承揽人应承担责任。定作人因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按照约定提供材料的义务。
  承揽合同中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选用材料;没有约定质量标准的,承揽人应当选用符合定作物使用目的的材料,而不能以次充好。承揽人选用材料,应当接受定作人检验。定作人对承揽人选用的材料质量提出异议的,承揽人应当调换。由于承揽人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造成的定作物的质量不合格,承揽人应当承担责任。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解除合同。定作人对承揽人选用的材料未及时检验的,则视为同意。
  第五,接受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义务。
  承揽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承揽人应当及时接受定作人交付的材料,并负责妥善保管。承揽人在收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时应当进行验收,发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定作人提供的承揽工作物的基础(称为工作基底)不得更换应修理部分以外的零部件。承揽人对于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负有保管的义务,因其保管不善造成定作人交来的材料毁损或者灭失的,承揽人应负赔偿责任。承揽人使用定作人的原材料应符合约定的损耗量,由于承揽人原因造成浪费的,承揽人应当予以赔偿。
  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费用,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负担。当事人对管理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不能协商确定的,应由定作人支付。
  第六,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的义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期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承揽人应当如实地向定作人反映工作情况,不得故意隐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但定作人对承揽人工作的监督,不得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定作人妨碍承揽人工作,或者定作人指示错误或中途变更设计图纸、变更对工作的要求而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保密义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保密义务是承揽人的一项主要义务。承揽工作包括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等,以及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经常会遇到一些技术秘密问题,许多是当事人尤其是定作人不愿意公开的。因此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而且,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否则对定作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应负责赔偿。
  第八,交付完成的工作成果的义务。
  承揽人应按期将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并移转定作物的权利。承揽人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和地点进行。交付可以是由承揽人送交,也可以是由定作人自提,还可以是通过运输部门或邮政部门代运送。按照合同约定的承揽工作的性质无须为特别交付的,例如房屋的维修、墙壁的粉刷等,则于承揽人完成工作之日即为交付。
  第九,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义务。
  承揽人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对移交给定作人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或定作物的价值减少或不符合通常效用的,承揽人应负瑕疵担保责任。
  为确定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是否有瑕疵,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验收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验收时,承揽人必须提交有关技术资料和质量说明,如实地反映情况。如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有瑕疵,按照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补救:一是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可以按质论价,由于有瑕疵,定作人可以请求减少相应的报酬;二是定作人不同意利用的,有权要求承揽人修补或者调换。承揽人应依定作人的要求予以修补或调换,或者由定作人自行修补而由承揽人负担修补的费用。因承揽人修补或调换而逾期交付的,承揽人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三是承揽人拒绝修补或调换或者经修补或者调换后定作物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定作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6.承揽合同的定作人的义务
  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可以是公民个人或者企业等组织。定作人的义务相应的也就是承揽人的权利。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主要有以下义务:
  第一,提供材料的义务。
  承揽合同中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合同中约定有质量标准的,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选用材料;没有约定质量标准的,定作人应当选用符合定作物使用目的的材料。承揽人选用材料,应当接受定作人检验。承揽人对定作人选用的材料质量提出异议的,定作人应当调换。由于定作人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造成定作物的质量不合标准,定作人应当承担责任。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或者补齐。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换,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定作人对承揽人选用的材料未及时检验的,则视为同意。
  第二,协助的义务。
  定作人协助的义务是指,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例如,根据承揽的工作性质应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定作人应按照约定的标准提供原材料;应由定作人提供设计图纸或者技术要求、技术资料的,定作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或技术要求、技术资料;应由定作人提供样品的,定作人应按照约定提供所需的样品;应由定作人提供工作场所的,定作人应当提供工作场所;应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完成工作所需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的,定作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予以提供。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支付报酬的义务。
  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是定作人的最基本的义务。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合同中未约定支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在接受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报酬。支付报酬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一次全部支付。定作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部完成工作成果的,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报酬;二是部分支付。如果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部分交付,承揽人部分交付工作成果时,定作人应当相应地支付部分报酬。
  定作人须支付的报酬标准,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报酬支付;没有约定的,则依通常标准支付。所谓通常标准,应为工作成果交付的当地当时的同种类工作的一般报酬标准。定作人支付的报酬,一般应为货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时,定作人也可以支付一定的实物作为报酬,比如,提供一定的产品作为报酬。
  第四,受领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的义务。
  定作人有受领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义务。承揽工作的完成,如以承揽人的个人技能为要素,因承揽人不能完成而终止时,若已完成的工作部分对定作人有用,定作人也应受领承揽人已完成的部分。定作人的受领既包括定作人接受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也包括在承揽人无须实际交付时定作人对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承认。但定作人受领义务的履行是以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或条件为前提的。若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定作人可以拒收。
  定作人在受领工作成果时应当依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如合同中无另外的约定,则定作人应自行承担验收的费用。
  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工作成果的,承揽人可以请求定作人受领并支付报酬。定作人超过约定的期限受领工作成果的,不仅应负违约责任并应承担承揽人所支付的保管、保养费用,而且应当承担应受领的工作成果的风险。承揽人也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7.定作物所有权的转移
  定作人签订承揽合同的目的是要取得定作物的所有权,承揽人在完成工作后也有义务将定作物的所有权移转给定作人。一般说来,定作物的所有权自承揽人交付时起转移归定作人所有,但定作物的所有权并非都是自承揽人交付时起转移归定作人所有。承揽合同定作物所有权的转移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定作人提供材料由承揽人加工、定作,定作物为动产的,材料的所有权归定作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所有权应转移给定作人。
  第二,由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定作物为动产的,因材料为承揽人所有,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所有权也为承揽人所有,只有经承揽人将定作物交付给定作人,定作物的所有权才转移给定作人。
  第三,由双方提供材料,定作物为动产的,应依何方提供的材料为主要部分而定。若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为定作物的主要部分,则定作物的所有权归定作人,不须交付定作人即取得所有权;若承揽人提供的材料为定作物的主要部分,则定作物的所有权先由承揽人取得,经承揽人的交付,定作物的所有权转移归定作人。
  第四,定作物为不动产的,不论材料为何方提供,定作物的所有权均由定作人取得,而不能由承揽人取得。因为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要经过登记。承揽人只是对定作物进行维修,定作物的所有权始终归定作人所有。
  8.承揽合同的留置权
  承揽合同的留置权,是指承揽合同关系中,定作人不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时,承揽人对所完成的工作成果有留置的权利,在留置一段时间之后,如果定作人还不付以上费用的,承揽人有权将所留置的物变卖、拍卖,用所得价款抵付以上费用,剩余的价款还给定作人。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留置权是一项法定的权利,即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留置权的行使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依照合同的约定,承揽人占有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如果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已经被定作人所占有,承揽人就没有权利再把标的物收回来,然后再行使留置权。
  第二,必须是定作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付给承揽人的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合同约定包括约定的期限,当定作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的金额和日期付以上费用时,承揽人就有权行使留置权。
  9.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是指在承揽工作完成中,工作成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时,应由何方负担损失问题。若由承揽人负担风险,则承揽人不能向定作人请求报酬或者其他有关费用;若由定作人负担,则定作人虽不能得到工作成果,也仍应支付报酬或有关费用。我国合同法规定,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在承揽人占有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但不可抗力的除外。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在交付定作人之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但毁损、灭失发生在定作人受领迟延后的,由定作人承担。根据以上规定,承揽合同关系中的风险负担分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而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在承揽人占有下意外毁损灭失的,应由承揽人承担责任。也有的学者认为,在此情况下,应区别材料的所有权归何方,由材料的所有人承担风险责任。承揽人占有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如因可归责于承揽人的事由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当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承揽人的保管义务使然。但在该材料因不可归责于承揽人的事由意外毁损灭失时,则不应由承揽人承担责任,因为按照风险责任的一般原理,所有人应当承担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他们进一步提出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意外毁损灭失的,若当事人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承揽人付给费用或价款时,则材料的所有权自交付给承揽人时起转移归承揽人,承揽人应当负担风险,仍应向定作人支付约定的材料费用或价款;若当事人未约定承揽人就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支付费用或价款的,则承揽人不承担责任,该材料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定作人自己承担。
  第二,工作成果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工作成果须实际交付的,在工作成果交付前发生风险的,由承揽人负担;交付后发生风险的,由定作人负担。但工作成果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定作人受领迟延后的,则应由定作人承担该风险。
  特别提示
  (1)承揽项目的名称、任务量、完成期限等基本情况要写清楚。项目的质量标准、技术要求等,双方要明确约定,便于交接承揽的工作成果。实践中往往因为项目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
  (2)承揽方的主要义务是要按照合同规定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同时还要交付与成果有关的一切技术资料、图纸等附件。合同中应当明确成果名称及附件等内容。
  (3)报酬。可以约定包干付酬,也可以约定以工时付酬。一般都是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付费标准,或者是完成承揽的工作内容为付费标准。报酬支付方式可以是分期支付,也可以是一次性支付;可以是开始工作前付一部分,在完成工作后付清全部。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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