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法定征收所得土地城镇居民购“小产权房”不得发证
新闻发布时间:2011-11-14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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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经法定征收所得土地城镇居民购“小产权房”不得发证
内容摘要: (记者 王立彬)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近日做出联合部署,以推动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据新华社北京11月9日电 (记者 王立彬)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近日做出联合部署,以推动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9日在此间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针对现实中“合村并组”、“撤村建居”涉及的集体土地权属问题,《意见》明确规定,“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原农民集体土地面积。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
  朱留华表示,《意见》明确要求,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对于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要求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认定合法后,方可走程序并确权登记发证。对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等重点工作中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问题,要尽快完成综合改革试验区、农村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地区、城乡接合部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满足改革发展的需要。
  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到村还是到组,这个地方反映强烈的问题,朱留华说,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中央文件要求,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应当“是谁的就发给谁”。实际中,属于村集体、村民小组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实地也是比较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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