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
新闻发布时间:201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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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开工许可证已完成的工程,责任如何确定?违章建筑工程款如何支付?

问:施工单位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并已完工,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那么双方的书责任如何认定?对违章建筑的工程款,施工单位能否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

答:首先,这个问题的命题前提是不成立的。没有法律依据说没有施工许可证的合同就是无效的,换句话说,这只设计履行合同时的不完全履行,与合同本身的效力无关。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在《建筑法》的第7条,《建筑法)第64条规定对违反第7条规定的明确责令整改,也可能罚款。其责任应由承发包双方分担,因为开工前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是承发包双方共同应当明知的。其次,施工许可证在认定工程开工时,也有作为界限的法律意义,如办理了施工许可证,那么在当事人对开工日期发生争议时,可以施工许可证发放时间作为依据。此外,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并不当然是违章建筑。即使工程时违章建筑,只要质量合格,工程价款照算,不存在发包人因此免除工程价款的承担问题,工程款还是应当支付的。

2.建设工程中的项目经理部是什么性质?是否需要营业执照?

问:建设工程中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部是履行合同的部门,在法律上它们的存在属于什么性质,是否需要营业执照?

答:现在一般工程承包都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以项目经理为有一个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是承包人为了履行某一具体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便于对施工进度、质量进行直接管理而组建的特定工程的临时性的管理班子。按1999年版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5条规定:“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从法律层面分析,项目经理部景不属于承包人的分支机构,项目经理部不需要到工商企业登记备案,项目经理部不是其他经济组织,更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也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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