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
新闻发布时间:2013-3-7
来源:朱树英
作者:

1.工程项目经理部对外签订的分包合同,如何认定效力?

问:工程项目经理部对外签订的分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

答:这是一项目经理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此应当首先明确项目经理部是什么组织?工程项目经理部由作为承包人的施工企业委派的代表承包人履行具体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施工管理班子,其地位相当于承包人没有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一个具体履行合同的直接部门。项目经理部对于签订的分包合同由于发包方和承包方已在承发包合同有全权授权,也即示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5条及第7条约定的授权范围自然包括了签订分包合同,因此应当认定项目经理部对外签订的分包合同有效。承包人对该经理部已经授权,这是由项目经理部的地位所决定,同时项目经理部对外是以承包人的名义实施分包行为,因此应当视为这是法人的意思表示,当然产生法律效力。除非双方合同中对签订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则要看约定的内容以及承包人在项目经理部越权签订分包合同后是否追认。

2.转包合同无效,转包合同中的租赁条款是否有效?

问:甲建筑公司将自己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一个没有资质的乙(个人)承建,此合同无效。合同中有一条款规定,乙使用甲建筑工程工具应付租赁费,塔吊设备每天120元,其他工具按市场价计算,该租赁条款是否成立?是否有效?乙是否应付租赁费?

答:甲公司与乙签订的转包合同,因乙作为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而无效,如果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乙请求参照无效合同中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依照《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而租赁条款不因建筑施工合同无效而无效,因此租赁条款是成立的、有效的。乙应当支付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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