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对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裁决时间的复函
新闻发布时间:2007-7-25
法律颁布时间:2000-08-14
来源:建设部
作者:

      建设部关于对请求解释《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裁决时间的复函

      (建法函〔2000〕254号)
      合肥市建委:
        你委“关于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裁决时间的函”(合建函〔2000〕2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第十四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根据上述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如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应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此复。

                                   建设部
                                二000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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