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出售使用过的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应当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92-05-28】
新闻发布时间:2007-7-26
法律颁布时间:1992-05-28
来源:税务总局
作者:

      国家税务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出售使用过的建筑物、 其他土地附着物应当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2年5月28日国税函(1992)1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询问,营业税设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税目后,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是否应当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90)财税字第009号通知和我局国税发〔1990〕126号通知规定,从1990年9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出售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行为,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时明确:“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上述规定中所说的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包括旧的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在内。因此,对于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应当按照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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