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设计变更是否构成欺诈
新闻发布时间:2007-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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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8-22 18:41:19
                  摘自2003年4月17日《三湘都市报》戴律师信箱


曹先生来函咨询:我朋友从某开发商处预购得一间门面房。到交付时他才发现,二楼以上共四层住宅所有水管等五根管道经由他门面房内由上而下经过,经了解是开发商将原设计的管道井改成现在样子,说是便于维修,却给他们带来极大的不便。一是减少面积,二是影响美观,三是影响睡眠和经营(有渗水和水流响声)。我认为构成了欺诈。请问:可否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开发商给予相当于所交房款的双倍赔偿?
答:此处不欺诈,不能要求双倍赔偿。
民法上讲的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欺诈行为。在本案中,开发商与你朋友签订预售合同时,该门面房的规划设计包括管道铺设在内设计图形都已定型,你朋友对这点可能知道,即使你朋友疏于注意或开发商并未告知,也不影响该门面房既定的规划设计这一事实。因此不存在开发商对你朋友隐瞒管道铺设走向的真实情况,也不存在告知你朋友虚假情况的问题(这一点可从你朋友自己也承认是开发商后来改变了原管理井的规划设计佐证),故不能认定为欺诈行为。但是开发商将原设计的管道井改变了位置方向,与原先经规划部门批准同意的方案发生了变化,属于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且没有通知买受人并经其同意,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你朋友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应规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直至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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