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去年的两份文件相比,20%土地闲置费征收比例删去“原则上”的字眼
孙荣飞
中央政府加大土地管理的着力点,再次放在闲置土地上。
国务院近日下发《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下称《通知》),首次提出征缴增值地价、确立土地利用规划优先性和制定考核制度等新措施,以求全面盘活存量土地,保住耕地。
在闲置土地处置政策问题上,此次国务院的态度是要求各地“严格执行”。
《通知》规定,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这已是继2007年中央层面《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和《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之后,在如何处理闲置土地问题上的第三份通知。
与2007年的两份通知相比,在征收土地闲置费的比例问题上,此次通知删去了“原则上”的字眼。
此前执行了十多年的政策是,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早在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曾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此后,1999年出台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此规定作了重申。
然而,以上述两文件为基准,各地大多实际征收的标准为8%至10%左右。
到了2006年,为加大房地产调控,相关部委要求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
进入2007年9月,鉴于房地产用地闲置情况突出,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首次提出土地闲置费按最高限收,要求“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