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国资委关于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国资法规〔2010〕103号
长沙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长沙市国资委关于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行管办(联社)、各相关国家出资企业: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规范国资监管工作中的中介执业行为,保证中介服务的质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长沙市国资委关于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长沙市国资委关于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服务企业改革、国资监管工作的作用,切实维护国家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成立中介机构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市国资委成立中介机构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市国资委主任任组长,分管预算、改革、业考、产权、纪检监察、法规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预算、改革、业考、产权、纪检监察、法规等处(室)长(主任)组成。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对中介机构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认真做好中介机构备选库的调整选聘工作
(一)市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以及对中介机构服务的实际要求确定中介机构的入库数额并制定招投标评分细则;
(二)中介机构备选库的调整选聘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选聘规则,不得暗箱操作,徇私舞弊;
(三)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调整选聘中介机构备选库,由市国资委委托相关的项目管理公司实施发布公告、接受报名、举行招标会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规定产生各类中介机构入库名单。项目管理公司在运作该项目时接受市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
(四)选聘入库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信誉度高、实力强、业绩好、收费合理、无不良记录、具有相应资质等条件;
(五)评委会严格依据评分细则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分,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序,提出入库中介机构名单;
(六)入库中介机构在网站媒体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国资委发文确定入库中介机构名单;
(七)中介机构备选库原则上每三年重新组建一次。
三、加强中介机构服务的执业管理
(一)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
1、企业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审计、清产核资审计、产权转让审计以及其他专项审计事项;
2、企业发生《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济行为的事项;
3、企业改制资产损失的认定和核销过程中,所需的经济鉴证证明事项;
4、企业需要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进行法律诉讼、法律咨询等诉讼和非讼业务;
5、企业投融资等重大经济项目的论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市国资委根据监管工作的实际要求需要聘请中介机构的事项。
(二)市国资委所监管的国有企业和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的以上业务事项需要聘请中介机构的,必须按照相应的程序规定在入库的中介机构中进行委托,不得实行库外委托;
(三)委托中介机构服务采取以“摇号为主,协商为辅,特殊情况指定”的方式。
1、摇号方式按以下程序进行:
(1)相关业务处室将业务事项告知政策法规处,对没有正常生产经营的困难企业进行年报审计等事项,可由相关业务处室进行集中打包后告知政策法规处;
(2)政策法规处以市国资委的名义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摇号选定中介机构;
(3)市国资委向摇号产生的中介机构出具执业委托书。
2、聘请法律中介机构服务由企业与中介机构自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将委托情况报政策法规处,由市国资委向中介机构出具执业委托书。
3、对重大事项的审计、评估和重大涉法涉诉案件,以及涉及国家机密和重要商业秘密、时间紧急或范围较小的临时性项目,可由市国资委直接指定中介机构。
(四)业务规则
1、采取摇号方式产生的中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进行执业,没有特殊情况不能拒绝执业;
2、委托费用在不高于招投标所承诺的价格的基础上,由委托单位和执业中介机构进行协商;若价格没有达成一致,则重新进行摇号产生;
3、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服务需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其进行执业的相关业务报告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名;
4、执业的中介机构必须恪守执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执业,不得违规执业,损害国家、集体及个人的利益,不得将受托业务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执业报告负责;
5、中介机构对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企业的相关资料。
四、强化中介机构服务的考核评价和跟踪监督
(一)建立中介机构执业档案,通过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工作成效、诚信度等方面进行评价以及走访行业协会等形式对入库中介机构以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综合评价;
(二)对入库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以下情形的中介机构实行淘汰:
1、跟踪评价表有一次“差”评或两次“一般”评价的;
2、反映有严重违规执业且查证属实的;
3、泄露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或者擅自对外公布企业有关资料的;
4、连续两年相关行业协会文件中有训诫或者强制培训的;
5、拒绝摇号产生的委托业务达两次的;
6、工作失误造成被服务单位或委托方遭受重大损失的;
7、因服务态度差、工作力度不够等原则受到委托单位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8、超过承诺价格收取委托费用的。
因动态调整导致入围中介机构数量不足的,按照中介机构招投标综合评分由高到低依次替补。
(三)市国资委按照“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追究”的原则,加强对中介机构执业过程的指导和检查监督。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背离实际的业务报告,市国资委责令中介机构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或做出相关说明。
(四)经审查核实,发现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工作过失的,给予警告,并按委托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存在严重工作过失的,委托单位应终止合同,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国资委公布其违法违规行为,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违反规则委托入库中介机构以外的中介机构执业的,责令企业解聘已聘请的中介机构,并对委托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审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不予核准和备案。
(六)市国资委的工作人员在招投标或委托中介机构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五、其他
(一)市属集体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长沙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组建及委托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在本意见实施后废止;
(三)本意见至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