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的意见
新闻发布时间:2011-4-19
法律颁布时间:
来源: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的意见

长政发〔2010〕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城中村”是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行政村。本轮“城中村”改造试点范围以人均农用地不足0.3亩为标准,试点村由区人民政府选择,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城中村”改造遵循“以人为本、民生为重,因村制宜、试点先行,市区联动、以区为主,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依法推进、确保稳定”的原则,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统领,以村集体为主体自筹资金或通过招拍挂方式引进开发企业,依法依规统筹推进,实现“四个转变”:农村村委会转变为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农村居民转变为城市居民,村民转变为股东。
  二、规划管理。“城中村”改造坚持规划先行,规划由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审查、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区人民政府牵头,市规划局委托、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规划调整充分考虑“城中村”实际,基本参照《长沙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控制“城中村”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并按职权对用地开发容量上浮比例进行分级管理,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妥善处理按《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第60号令)进行建设的村民安置用房历史遗留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应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出具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三、土地处置。“城中村”范围内根据规划保留地面建筑物的,按自愿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提出征收或确权,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按规定办理。不申请的,仍按集体土地性质使用土地。根据规划需要改造重建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法征收储备。
  四、拆迁安置。依法征收“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未进行补偿安置的土地和房屋,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及其配套政策给予补偿。已经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及原政策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仍按《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及原政策予以落实。已按《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拆迁安置,在此次“城中村”改造中房屋需要拆除的,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对房屋进行补偿,由区人民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已批准按《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拆迁安置,但尚未安置到位的,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予以安置。此次“城中村”改造中需要调整的,在不违背安置政策的情况下,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处理。
  五、房产登记。“城中村”改造区域内的土地依法转变为国有土地后,经合法批准的原村民住宅及生产安置用房,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发或换发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证》。历史遗留无证房屋,由市城乡规划局按规定补办规划手续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发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证》。
  六、清产核资。对“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积极申办产权登记。
  对规划确认保留地面建筑物的资产,由国土、房产等部门分别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尚未开发利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安置用地,由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国有划拨用地确权手续;对规划不予保留地面建筑物的资产以及农业用地等资源性资产,经乡(镇、街道)核实报区农经管理部门确认,界定其资产权属范围。
  清产核资结果必须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审核确认,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上报乡(镇)、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原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后,经区农经管理部门核准,具备公司经营条件的,由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参与市场竞争。
  七、优惠政策。“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土地出让金按规定收取后,除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外,由市人民政府返还给各区人民政府用于“城中村”改造的社会保障和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其他在土地处置、产权变更、工商登记、户籍更换等环节涉及市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改造范围内的道路、排污、环卫、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共设施以及中小学(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绿地、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按照规划实施。相关政策参照长沙市棚改政策。
  八、撤村建居。“城中村”改造后,原村组织按照“依法推进、因地制宜、平稳过渡、区级负责”的要求,有序撤销“城中村”村民委员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
  九、户口改登。“城中村”改造转户后的居民纳入城市居民社会管理,“城中村”村民农业户口由市公安局统一转户,改登为城镇居民户口。转户后的“城中村”原村民在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上享受城市居民同等政策。
  十、社会保障。“城中村”改造转户后的居民由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以不超过《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标准,自主选择参加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承担,实行区级统筹。
  十一、组织领导。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督促、指导和协调,并负责解释试点意见。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负责指导辖区“城中村”各项具体工作,以村为单位负责“城中村”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
  “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以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的批复为准。
  本意见只适用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试点村。“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重大问题必须报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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