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工程承包范围是劳务加辅材的合同,是否可以认定为劳务合同?
问:对于工程承包范围是劳务加辅材的合同,是否可以认定为劳务分包合同?
答:这个问题涉及一类比较特殊的劳务分包合同,包工又包辅材的劳务分包合同。一般而言,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是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两者区别的关键。说道工程材料,以是否属于工程主要材料来做区别,可分为主材和辅材。辅材一般指工程中的辅助用料,例如绑轧钢筋需要的铁丝、垫块之类。辅材一般在工程材料费中占10%左右,因此,辅材不是工程用料的主要部分。包工包料实际上应该是指包工包主要材料,包工包辅料并不改变劳务分包合同的本质特征。所以,包工包辅料的合同,仍然属于劳务分包合同的范畴。
2.承包人与承包施工的石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劳务合同还是工程转包合同?
问:现在一些石材公司(有营业执照)都是承包施工的,请问承包人与之签订的合同是单纯的采购合同,是分包合同,还是工程转包合同?
答:采购合同属于《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受买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分包合同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的合同。
工程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工程转包是违法的,《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因此,提问所指的承包人与石材公司签订的合同首先肯定不是单纯的采购合同,至于是分包合同还是转包合同,要看该承包人是不是总包。如果是总包的话,同时石材公司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不仅仅是要有营业执照),而且分包经过了建设单位同意,那么该合同应该属于合法的分包合同;如果该承包人不是总包或者该石材公司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那么该承包合同就应该属于转包合同或违法分包合同。
3.1999年版示范文本是否可以认定为格式合同?
问:1999年版示范文本是否可以认定为格式合同?
答: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此格式合同必须是对方事先一方当事人拟定的,并在订立时未与合同相对方协商确认的合同。而示范文本首先不是由合同当事人一方拟定的,而是国家建设部及工商总局为了平衡各分当时人的权利义务而制定的供各方选择性采用的示范合同文本,并且示范文本的条款并不是都事先拟定好的,除了通用条款外,协议书及专用条款的内容还需要合同签订双方协商确定。由此可见,示范文本并不符合《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不能被认定为格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