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两供两治”设施建设财政贴息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闻发布时间:20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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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两供两治”设施建设财政贴息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14]110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促进“两供两治”设施建设,推广和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新型城镇化发展,根据《湖南省2014—2016年“两供两治”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4]75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订了《湖南省“两供两治”设施建设财政贴息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两供两治”设施建设财政贴息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1216

 

 

 

 

湖南省“两供两治”设施建设财政贴息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2014—2016年“两供两治”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以及《财政部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精神,加快推进“两供两治”设施建设,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下简称“PPP”模式),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省财政在湖南省新型城镇化引导专项中设立“两供两治”设施建设财政贴息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实施方案中运用PPP模式的“两供两治”项目的贴息和奖补,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两供两治”设施建设包括:

(一)供水水质全面提升工程:新增供水设施建设,供水设施提标改造,供水管网建设改造,水源地保护与检测能力建设;

(二)管输天然气供气设施建设工程:完成天然气县县通,提高管道燃气覆盖面,提高供气保障能力,加快燃气老旧管网改造;

(三)污水治理工程:新增污水处理能力建设,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污水管网建设改造;

(四)生活垃圾治理工程:新增垃圾处理能力建设,存量垃圾治理,垃圾收运体系建设,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垃圾处理监测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PPP模式具有以下特征:PPP模式是指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基础设施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项目实施过程中须成立SPV公司,签订PPP合作协议,建立较为完善的价格形成和调整机制。

第二章 奖补资金管理

第四条 奖补资金分“两供两治”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和绩效奖励两部分。

第五条 贴息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安排:

(一)以项目为载体。资金落实到“两供两治”设施建设项目,试行滚动管理。

(二)以进度为导向。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贷款和付息的实际情况安排贴息资金,进度越快、贷款越多,补助越多。

(三)发挥失常主导作用。通过PPP模式实现“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金融支持、失常运作”,突出社会和民间资本在项目中的主导作用。

(四)资金安排到政府。为调动市县政府积极性,强化政府监管职责,贴息资金安排到项目所在地同级政府。专项用于“两供两治”设施建设。第六天

第六条 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调配合、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贴息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核准申报资料,监督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贴息资金计划,省报资料初审以及建设项目监管。

第七条 建立“练功两只”建设考评体系,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艺技术、建设管理等进行综合考评。省财政、住建部门根据考评结果安排绩效奖励资金,绩效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贴息政策

第八条 申报“两供两治”设施建设贴息的项目需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的各项规定。贴息对象为实施方案中运用PPP模式的额“两供两治”设施建设项目使用的各类银行贷款以及地方政府债券。流动资金贷款,不符合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向财务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融资,以及向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的融资,不享受贴息政策。上述“两供两治”设施建设项目,从2014年起新增落实并已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可按规定申报贴息资金,省财政对上年度“两供两治”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进行贴息。

第九条 贴息资金试行先付后贴,项目单位必须凭银行贷款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支付凭证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情况等因素确定贴息率,但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单个项目每年贴息资金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省财政对各市县2014—2016年期间符合条件的新增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贴息周期不超过3年,项目建设期(贷款期限)少于3年的,按项目建设期(贷款期限)进行贴息。每年新增贷款的计息时期为贷款实际占用天数。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申报工作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每年1月底前,市县财政、住建部门按要求填制“两供两治”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件),并附申请帖息项目的批准文件,相关PPP合同文本,项目开工批复,以及经贷款经办机构签署意见或出具证明的贷款合同,资金到位凭证及利息支付凭证等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应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分类别填报具体项目和提交相关材料,不得打捆上报。项目贷款为打包贷款的,应分类详细列清具体项目所使用的贷款金融。

(二)1月底,县财政、住建部门将申报表和相关材料上报市州财政、住建部门,市州财政、住建部门应当在收到县财政、住建部门申报的贴息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贴息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县级和市州本机贴息材料,一并上报省财政、住建部门。

第十三条 省财政、住建部门对市州上报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和贴息办法,按项目逐个核定安排贴息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要求申请资金。省财政厅将委托相关金融机构对市县申报的“两供两治”设施建设项目贷款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实现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两供两治”设施建设项目和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住建部门将对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以及违规节流、罗勇贴息自己的实现,省财政将扣回奖补资金,并取消该地享受奖补资金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年度“两供两治”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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