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款纠纷原因
1、承包商竞争过分激烈
2、“三边工程”(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引起的工程造价失
3、从业人员法律意识薄弱
4、施工合同调价与索赔条款的重合
5、合同缺陷
6、双方理解分歧
7、工程款拖欠
(二)纠纷处理途径
1、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处理
(1)建设工程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0、270条;
(2)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36条
2、合同总价与分项工程单价之和不符的处理:应当以工程量清单中分项工程的单价为准
3、约定不明与理解分歧的处理
(1)约定不明合同的履行方式:《合同法》第60、61条
(2)理解分歧的处理(重大误解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55条
4、合同缺陷的处理
(1)和同缺陷的两种情况:双方未意识导致签约时遗漏;施工过程中情势变迁原因
(2)处理方式:《示范文本》规定;FIDIC新红皮书第12.3条第2款
5、合同冲突的处理
(1)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效力不同合同文本间的冲突:按照上述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冲从前至后效力依次降低。
(3)同等效力间的合同文本冲突:适用后法优于先法原则。
6、风险处理
(1)风险概念:风险是指客观存在能导致损失,但发生与否又不能确定的现象。
(2)建筑工程风险责任承担:《示范文本》第39条,FIDIC新红皮书第17、19条
(3)建筑工程风险保险制度:《示范文本》第40条,FIDIC新红皮书第18条
7、关于调价条款和索赔条款重合的处理
(1)调价条款的处理:《示范文本》规定;FIDIC新红皮书第13.7、13.8条
(2)索赔条款的处理:《示范文本》规定;FIDIC新红皮书第1.9 、2.1 、4.7、 4.12、 4.24、 7.4 、8.5 、8.9、 9.2、 10.2 、10.3、11.8 、12.4 、13.2、 15.5、 16.1、 16.4、 17.4、 18.1、 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