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纠纷
新闻发布时间:2007-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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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概念:指建设工程已由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准备交付给建设单位投入使用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依照国家关于建设工程骏工验收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等所进行的检查、考核工作。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纠纷产生的原因

1、竣工验收的一般要求

《建筑法》第61条,《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第16条:

1)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2)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3)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

4)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和试验、检验报告。

6)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2、隐蔽工程竣工验收法律规范或其他文本规定

《合同法》第278条。《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第30条

3、未经竣工验收提前使用情形法律规定

《建筑法》第61条第2款,《合同法》第279条第2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2款。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纠纷主要表现形式及其解决

主要表现形式:一是隐蔽工程的验收发生质量纠纷;二是未经竣工验收业主提前入住发生质量纠纷,解决关键在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正确的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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