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应注意些什么?
新闻发布时间:2007-7-30
来源:
作者:陈良俊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保护环境等需要,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迁建计划及当地政府的用地文件,由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对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现在房屋予以拆除,对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迁移安置,并对其遭受的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其中,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拆除他人房屋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称为被拆迁人。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性较强,情况也较为复杂,因此,拆迁中极易产生纠纷,被拆迁人在拆迁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若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政策,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房屋拆迁中涉及的问题很多,归纳起来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注意对拆迁人的资格、建设项目的合法性、拆迁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只有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证明项目合法性的资料和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材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和安置协议。拆迁人不具务以上条件的,被拆迁人可拒绝搬迁。
第二,应与拆迁人签订一份内容详尽,公平合理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是指房屋拆迁和被拆迁人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协议。房屋拆迁是对房屋使用人而言的,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房屋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给予的物质补偿。其补偿形式分为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三种。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2、建设单位、《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3、被拆除房屋的现状,包括房屋结构、用途、建筑、使用、居住面积、产权人;居住正式户口的人的自然情况等);4、补偿形式;5、安置地点及安置房标准;6、拆迁安置房屋产权的现状,安置房产权登记的申办责任;7、房屋拆迁补助;8、被拆迁房屋补偿形式、标准、地点、结构、折算、结算等;9、腾交房的时间;10、拆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过渡费;11、违约责任;12、特殊情况下安置逾期的处理;13、解决争议的办法;14、合同生效的条件;15、签约文本数及签约时间等。
第三,房屋拆迁补偿中还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并维持租赁关系,租赁合同根据需要可以相应修改。二是拆除有产权纠纷房屋的,拆迁人应事先报批,同时应作好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三是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重新设定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四,房屋拆迁安置中应注意的问题:1、安置对象。安置对象是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有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2、安置地点。房屋拆迁可以采取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两种方式。一般情况下,如果建设用地是住宅用地,所建房屋的性质与原房屋一致时,应实行原地安置,如果建设用地不是住宅用地,或者所建房屋性质与原房屋性质不一致时,只能采取异地安置。对从居住好的地段迁入居住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3、安置标准。拆除非住宅用房屋,按原建筑面积安置。拆除住宅房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原建筑面积,也可以按照原使用面积或者原居住面积安置。对按原面积安置住户有困难的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可以要求增加安置面积。4、安置补助费。包括三种,一是搬家补助费,由拆迁人一次性支付;二是临时安置补助费,即在规定的过程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应当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三是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并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此费用。
第五,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问题。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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