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证人制度”运用实际案例介绍
新闻发布时间:2008-6-18
来源:昆明所
作者:李俊华  孙可

编者按:本文上期刊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建筑企业在诉讼中应当关注“专家证人制度”》一文后,有些读者表示希望能够进一步了解有关诉讼中“专家证人制度”运用的实际案例。为此,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特根据其承办的实际案例撰写了本文,以飨读者。在本案中,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为原告A工程公司代理人。

传专家证人出庭

——“专家证人制度”运用实际案例介绍

昆明所  李俊华  孙 可

原告(反诉被告):A工程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B能源开发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2005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某电站引水隧洞土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的引水隧洞工程。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为: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700余万元;2、被告负责向原告统一有偿提供用于本合同工程的钢材、水泥、毛块石、碎石、河砂、板(枋)材、圆木等材料;3、合同工期等。此后,双方又于2005年4月签订了《土建工程施工承包补充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书》”),对于工程计价方式等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所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所反映的地质资料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设计方案不能满足现场施工要求,按照原设计方案施工导致现场多次发生透水、垮塌及坍方事故,造成原告实际工作量远远高于施工图纸及方案的规定。据此,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修改设计方案及对于增加部分的工作量验工计价的报告,但是被告不仅不采纳原告的合理建议,并且不能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已经拖欠460余万元。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书》所涉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但是,被告未依法采取招投标方式,而直接与原告协商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按照《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均有无效合同。故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锥付的工程款等460余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称:合同签订后,反诉被告(即原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是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场开工;二是没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三是擅自撤走了全部一线施工人员并撤走施工必须的重要设备(挖掘机);四是施工中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故请求:1、请求判令双方对于反诉被告所作的工程按合同协商单价进行决算,并返还反诉原告超付的材料及工程款50万元(具体金额待结算后确定);2、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承担其完成的工程量中经质量鉴定不合格工程部分的返修费用约100万元(待评估鉴定后以结论为准);3、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212万元和因反诉被告违约及过错给反诉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30万元;4、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本诉及反诉的全部诉讼费及质量鉴定费、律师费等。

【专家证人】

        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且涉及到专业性问题。原、被告双方共提出了三份司法鉴定申请,其中原告提出对于隧洞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被告提出对于隧洞工程的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被告还提出对于隧洞工程的返修费用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同意对于上述三项内容进行司法鉴定。

        庭审过程中,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之规定,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由专家证人谭先生出庭。法院同意了原告了申请。

【鉴定异议】

        对于三份鉴定结论,原告均向法院提出了书面意见和相应的证据。一是认为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存在缺陷,请求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补充鉴定或者通过重新质证、补充质证等方法予以解决;二是认为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存在缺陷(主要是存在漏算部分以及超越鉴定业务范围),请求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于漏算部分补充鉴定,对于超越鉴定业务范围做出的鉴定结论部分予以撤销;三是认为返修费用鉴定机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原告申请重新鉴定。

        原告之所以认为“返修费用鉴定机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主要理由为以下七个方面:

        第一、渗水或者漏水不是隧洞工程质量问题。本案中工程返修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书》(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书》”)针对渗水或者漏水建议采取的返修措施没有必要,即使要采取,也不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返修费用;

        第二、使用木材进行充填不是隧洞工程质量问题。初期支护背后使用木材进行充填符合《小型水电站施工技术规范》;对塌方超挖部位用木材充填是经过业主(被告)、监理同意的;《司法鉴定书》针对背材采取返修措施同样没有必要,即使要采取,也不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返修费用;

        第三、《小型水电站施工技术规范》不是强制性规范。《司法鉴定书》“九、工程情况分析5、引水隧洞土建工程所完部分工程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当中,认为施工未满足《小型水电站施工技术规范》要求。但是,《小型水电站施工技术规范》(SL 172—96)并不是强制性规范,“当涉及某方面的施工技术时,有一部分本规范仅作一个提示…”,因此,不能因此认为“引水隧洞土建工程所完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第四、采用环氧砂浆加固面层在本工程中不能适用;

        第五、本隧洞工程返修费用不能适用《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4版)。《司法鉴定书》的“工程预算表”中,均是采用《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4版)计算返修费用。但是,本隧洞工程为小水电项目的配套工程,而《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4版)适用于新建、扩建的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因此,本隧洞工程返修费用不能适用《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4版),不能采用该定额做为预算计价标准。

        第六、修复方案严重脱离本次鉴定的基本依据;

        第七、鉴定中心出具返修方案的依据严重不足。

        返修鉴定机构则认为,该鉴定机构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人员也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因此其出具的《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依据充足,应当得到采纳。

【专业意见】

        本案中,出具鉴定结论的三个鉴定机构的鉴定人以及原告申请的专家证人谭先生均出庭接受了询问,并且进行了对质。由于本文篇幅所限,现仅将专家证人谭先生发表的专业意见中涉及返修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书》的部分刊出。

        “我叫谭某某,系北京某大学教授,博士,中国土木工程学会隧道及地下工程分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经A工程公司申请及贵院批准,我依法参加贵院组织的A工程公司与B能源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庭审。通过阅看本案设计图纸、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返修费用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书》以及A工程公司提供的一组照片,并且听取了各方对于鉴定机构的发问,我仅针对其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第一、《检测报告》和《司法鉴定书》都涉及到了隧洞渗水问题。从本案的设计图纸看,并没有进行防水设计,即没有设置防水层,衬砌也不是防水混凝土。由于本工程为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无压引水隧洞,洞外水压比洞内大,正常情况下洞内水是不会向外渗漏的。这是从设计图纸中反映出来的设计思想。如果设计单位没有防水设计措施,那么就不能认为施工过程中衬砌渗水不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检测报告》和《司法鉴定书》都涉及到了木材填充问题。在地质条件很差时,为了稳定施工面,木材作为超前支护是可行的,也是施工过程中采取的辅助措施,不会对隧洞安全产生影响。

        第三、在《司法鉴定书》所列的修复措施中,大量采用环氧砂浆加固面层。我认为这是不合适的,因为环氧砂浆有毒性,污染水资源,工艺复杂,造价昂贵。而且,既然本案隧洞工程为无压引水隧洞,且隧道外的地下水压大于洞内水压,那么,对面层进行加固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第四、在《司法鉴定书》所列的修复措施中,在支护与混凝土之间大量采用混凝土高压喷浆填实。我认为,无论采用何种修复方案,都需要通过结构计算确定技术参数,才能最终确定工程量。但是在《司法鉴定书》中,并没有相应过程的描述,因此,目前无法了解《司法鉴定书》中的修复措施与工程量之间是什么关系,修复方案是否可行。

        第五、略。

        第六、略。

        第七、从各方提供的资料看,该隧洞大部分所处的地质条件较差,而设计参数可能偏弱,特别是初期支护较弱,而且没有超前支护,请设计单位提供当时隧洞设计的计算说明书,以便分析结构的稳定性。

        以上意见系我基于自身专业知识的认识和对规范理解做出,供贵院参考。如果贵院对本意见有何疑问,或者还有其他专业问题,我可以做出解释或者进一步提供意见,以协助贵院工作。”

【法院裁定】

        本案法院经过二次庭审后,对于返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裁定另行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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