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学院论文研讨会(3)
新闻发布时间:2007-7-27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者:王哲
王哲:借此机会,把50年来西方法律思想史(以下简称西法思史)的创立及发展简单介绍一下。我的论文分五部分,即,西法思史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内容、特点和学习的意义;该学科的创建;该学科的发展;深入发展;最后是西法思史学科的任务。
首先,西法思史研究范围指西欧和北美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阶级的法律理论的产生、发展及变化的规律;法律思想主要表现在各阶级的代表人物、法学家、政治家的著作中;这样的世界名著很多。他们的理论学说形成了完整的体系,是人类思想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许多是劳动人民的思想结晶,闪烁着真理的光芒,值得学习和借鉴。
西法思史的内容和特点。具体内容是:第一,奴隶制时期,以亚里士多德、西塞罗为代表的国家观和法律观。第二,中世纪时期,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治论和神学世界观占据主导地位。第三,到资本主义社会,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前期,格老秀斯、卢梭等自然法学派为革命提供了理论和思想武器,法学世界观占了主导地位。其次是资本主义时期,边泌•密尔•奥古斯丁的功利主义,分析主义法学和历史法学派并盛,共同点全都否认自然法理论、奉行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最后是19世纪末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后,除剥削阶级思想家的政治法律理论外,还有劳动人民的政治法律思想,如空想社会主义。纵观历代西法思研究的范围和内容,我们认为西法思有如下特点:
第一,其政治法律理论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在西方社会、奴隶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比在东方更为充分,上层建筑、政治法律制度和政治法律理论都很发达,如古希腊、古罗马、17、18C欧洲各国涌现出一大批优秀思想家、法学家、他们的理论充分反映了时代的要求。
第二,西方政治法律学家们都提出了较为完整的政治法律学说和法律理论,这是其他国家和地区所不能比拟的。
第三,西方政治法律理论对社会变革、经济政治法律制度的确立有直接影响。这从西欧、北美近代几次重大社会变革和资产阶级政权颁布的一系列文献中可以获证。
第四、西方政治法律理论,尤其是近代精华部分是马克思主义的来源之一;同时,马克思主义的出现,使西方法学发生了革命性变革,因为使之真正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第五,西方法律理论与西方文化一样,深受基督教影响,这种影响贯彻于政治法律理论发展的全过程。
第六,西方法律理论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在立法论上吸收了自然科学的一些近代研究成果,如控制论、工程论等。
第七,总的看来,西方政治法律理论对推进社会进步、提高生产力、促进社会稳定与繁荣、实现社会主义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是全人类的宝贵财富。
第八,西方政治法律理论对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影响距大而深远的,这也是其他国家不可比的。
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表现为可以增加知识、开阔视野、启发思考、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习它是培养高层次理论人才、提高整个中华民族文化素质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尤其对进一步发扬民主、依法治国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接下来,对该学科的创设和发展作一简要论述。20世纪30、40年代、北大高一涵和清华张希若先生讲授过“西洋政治思想史”;解放之初,李达在武汉大学讲过“西方近代法学自然思想史”,北大开创“西方政治思想史”,内容均包括西方政治法律理论历史。50年代初,由于全盘苏化、苏联专家在人民大学讲授“政治学说史”;中期,少数院校按苏联教材开设了中国政治思想史、外国政治思想史,在北大,它们都是必修课。文革后期,北大继续开展研究。70年代中后期,北大法律系法律史教研室编写了上下两册的《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教材,是文革后期编写最早的学科教材,在某种意义上是奠基工作。1979年9月,“中国法律史学会”在长春成立,随后,各院校均有相关教材问世。80年代始,各院系逐步开设了该学科课程。1981年10月,北大和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法律思想史硕士点首次招生,1982年,北大法律系第一位法思史硕士毕业;1984年1月,人民大学和吉林大学也开设了西法思史硕士点;政法大学和西南政法学院陆续招收此专业学生;1986年1月,北大设西法思史博士点。这一时期的主要研究成果有:(1)80年代初,司法部组织编写的统编教材《西方法律思想史》出版。(2)为配合研究和学习西法思史,80年代前期,北大法律系在《国外法学》杂志上开设了西法思史讲座,详细介绍并评价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各个流派及各个思想家的思想。(3)从1981年开始,西方法律思想史被列为专升本考试必修课,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报考这一专业的考生已达一万人次以上。(4)80年代出版了一批有影响的西法思史的教材和专著。其中有谷春德、吕世伦编著的《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1981),北大法律系教研室的《西方政治思想简史》(1982),王哲《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1988)等。90年代以来,该学科学者结合我国对外政治斗争的需要,对西方历史上不同时期人权学说进行了认真剖析和阐述、指出资产阶级人权的实质,发表了不少有价值的论文,对西方关于我国人权状况的攻击进行了有力的还击。在1994年正式提出法治方针后,开始探讨不同时期对法治概念的不同理解,尤其是对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价值判断、学习,发表了很多论文,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一定的启迪作用。90年代前期,北大法律系所招收的博士生已有20名,已取得学位的8名,其科研方向大多是西方近代的著名学者,如卢梭、奥古斯丁、哈耶克、马克斯•韦伯、庞德的思想,填补了国内研究空白,每次涉及到了该学科的前沿,把学科推到了新的发展水平。90年代还出版了一批影响较大的著作,如谷春德《人权理论与实践》,张乃根《西方法律学说史纲》等。以上充分说明了我国对西法史的研究正向深入发展。
任务及展望:作为我国整个法学的一部分,在21世纪,在促进我国社会改革,依法治,建成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的总目标下,这一学科担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即研究工作应不断地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把西方不同历史时期符合各项客观真理要求的,优秀的政治法律思想文化介绍到我国,达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目的。目前,国内对该学科的实际意义认识不足,研究工作后继之无人,所以,仍希望引起各有关部门及领导的高度重视。
对本学科改革的几点意见:第一,根据其研究对象,应把名称改为“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这样既符合学科内容,又能与国际接轨,在西方它一直被包含在政治学的范围内,列宁也提出“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第二,就其研究内容,根据学科的发展需要,要正确处理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在西方,它们融为一体,许多时期的政治法律制度往往是当时主流政治法律思想的制度化,有时,前者又会对后者产业直接影响,如古罗马的法律制度产生并发展了古罗马的法律思想和理论。在研究学说史时也要研究制度史,还要注意跨学科研究。第三,研究成果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注意国情;研究方向应是西方法律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基本涵义和理论价值,成功范例。要实现法治国的目标,我认为,应重点研究西方近代自然法理论,对资产阶级反封建反专制而提倡的民主自由平等原则,人权及人民主权原则进行长期而深入的研究;这需要几代人相继努力,方能完成。
这门学科虽不受重视,但对部门法学理论法研究而言,如果不能掌握西方法学名著表述的基本原理、基本内涵、基本理论的话,恐怕是有所欠缺的。
张文教授:
王老师是我的老师、我听过他讲的“外国政治思想史”,这是一门重要的课。刚才王老师提到,这一门学科应主要研究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而且,现在似乎是“言必称英美,动辄谈接轨”,我想请教王老师,应该如何认识这种现象?
王哲:我之所以讲,这门学科要重点研究启蒙时期,是因为目前中国的国情与当时类似。就建设市场经济而言,正如邓小平所言,管理性、制度性的东西可以多学一些。
另一评论人:
王老师也是我的老师。他讲到,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一直非常密切,那么,问题是:是否需要或应不应该在法律院系中开设政治学理论课?首先,就名称而言,现在已经有了“政治学说史”,若按王老师的意见,是不是又倒退到几十年前的做法,把二者合一了?其次,研究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时,这个“史”的下限在哪里?一般都认为以二战为下限,研究当代史的教科书极少,但对我国改革20年来影响最大的,主要是西方二战后的法律思想及其他思想,比如经济改革方面的新经济、新自由主义,文化变革中的后现代主义(“告别革命,拒绝壮烈,躲避崇高,苛求下流”;有现象无本质;潇洒走一回等等)。不涉及它们,这一门学科就老化了。我认为下限起码需在20世纪80年代。
周旺生:
我也是王老师的学生。我非常同意王老师的这一观点:在接受、吸收外来东西时,要特别注意国情。在这些年来的教研工作中,我对此感触很深。中国文化是综合的,一般的,讲究全局,原则和个人牺牲;西方文化则相反。比如在中国,我叫周旺生,“周”一定要放在“旺生”前;在国外,我叫“Wang sheng zhou”,人家可不管你是哪家的,先看你是不是“旺生”,所以说,它重视个体和具体。联系到法治建设和研究,也应注意这种差异。比如法律形式问题。如何看待判例法?由于文化传统的差异、中国并没有让它深入植根的土壤,因此,老要把它作为重要的法律形式,这种提法是否有很强的国性依据呢?判例法要发挥作用,尚需很多条件,比如法官的高素质,但中国的许多法官在成为法官之前,又懂得多少法律?只给他们一个原则,要求他们依此解决现实问题,这对他们来说太困难了,我看,至少需过20年,判例法才能在中国发挥作用。 此例,不是说不要判例法,而是意在说明,为什么有些在中国很有效的东西,在中国就没多大用。近代以来,中国有许多法律变革的机会,最终仍造反了大陆法模式,这不是偶然的,相反,这有很深的国情根源。我常对我的研究生说,不要再研究什么法律移植了,这在理论上早已被解决。毛主席“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的论述已经相当精辟。要根据国情来对待西方过去的和现代的法律文化,只有这样,我们的理论和实践才是可取的。
王哲:借此机会,把50年来西方法律思想史(以下简称西法思史)的创立及发展简单介绍一下。我的论文分五部分,即,西法思史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内容、特点和学习的意义;该学科的创建;该学科的发展;深入发展;最后是西法思史学科的任务。
首先,西法思史研究范围指西欧和北美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阶级的法律理论的产生、发展及变化的规律;法律思想主要表现在各阶级的代表人物、法学家、政治家的著作中;这样的世界名著很多。他们的理论学说形成了完整的体系,是人类思想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许多是劳动人民的思想结晶,闪烁着真理的光芒,值得学习和借鉴。
西法思史的内容和特点。具体内容是:第一,奴隶制时期,以亚里士多德、西塞罗为代表的国家观和法律观。第二,中世纪时期,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治论和神学世界观占据主导地位。第三,到资本主义社会,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前期,格老秀斯、卢梭等自然法学派为革命提供了理论和思想武器,法学世界观占了主导地位。其次是资本主义时期,边泌•密尔•奥古斯丁的功利主义,分析主义法学和历史法学派并盛,共同点全都否认自然法理论、奉行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最后是19世纪末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后,除剥削阶级思想家的政治法律理论外,还有劳动人民的政治法律思想,如空想社会主义。纵观历代西法思研究的范围和内容,我们认为西法思有如下特点:
第一,其政治法律理论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在西方社会、奴隶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比在东方更为充分,上层建筑、政治法律制度和政治法律理论都很发达,如古希腊、古罗马、17、18C欧洲各国涌现出一大批优秀思想家、法学家、他们的理论充分反映了时代的要求。
第二,西方政治法律学家们都提出了较为完整的政治法律学说和法律理论,这是其他国家和地区所不能比拟的。
第三,西方政治法律理论对社会变革、经济政治法律制度的确立有直接影响。这从西欧、北美近代几次重大社会变革和资产阶级政权颁布的一系列文献中可以获证。
第四、西方政治法律理论,尤其是近代精华部分是马克思主义的来源之一;同时,马克思主义的出现,使西方法学发生了革命性变革,因为使之真正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第五,西方法律理论与西方文化一样,深受基督教影响,这种影响贯彻于政治法律理论发展的全过程。
第六,西方法律理论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在立法论上吸收了自然科学的一些近代研究成果,如控制论、工程论等。
第七,总的看来,西方政治法律理论对推进社会进步、提高生产力、促进社会稳定与繁荣、实现社会主义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是全人类的宝贵财富。
第八,西方政治法律理论对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影响距大而深远的,这也是其他国家不可比的。
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表现为可以增加知识、开阔视野、启发思考、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习它是培养高层次理论人才、提高整个中华民族文化素质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尤其对进一步发扬民主、依法治国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接下来,对该学科的创设和发展作一简要论述。20世纪30、40年代、北大高一涵和清华张希若先生讲授过“西洋政治思想史”;解放之初,李达在武汉大学讲过“西方近代法学自然思想史”,北大开创“西方政治思想史”,内容均包括西方政治法律理论历史。50年代初,由于全盘苏化、苏联专家在人民大学讲授“政治学说史”;中期,少数院校按苏联教材开设了中国政治思想史、外国政治思想史,在北大,它们都是必修课。文革后期,北大继续开展研究。70年代中后期,北大法律系法律史教研室编写了上下两册的《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教材,是文革后期编写最早的学科教材,在某种意义上是奠基工作。1979年9月,“中国法律史学会”在长春成立,随后,各院校均有相关教材问世。80年代始,各院系逐步开设了该学科课程。1981年10月,北大和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法律思想史硕士点首次招生,1982年,北大法律系第一位法思史硕士毕业;1984年1月,人民大学和吉林大学也开设了西法思史硕士点;政法大学和西南政法学院陆续招收此专业学生;1986年1月,北大设西法思史博士点。这一时期的主要研究成果有:(1)80年代初,司法部组织编写的统编教材《西方法律思想史》出版。(2)为配合研究和学习西法思史,80年代前期,北大法律系在《国外法学》杂志上开设了西法思史讲座,详细介绍并评价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各个流派及各个思想家的思想。(3)从1981年开始,西方法律思想史被列为专升本考试必修课,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报考这一专业的考生已达一万人次以上。(4)80年代出版了一批有影响的西法思史的教材和专著。其中谷春德、吕世伦编著的《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1981),北大法律系教研室的《西方政治思想简史》(1982),王哲《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1988)等。90年代以来,该学科学者结合我国对外政治斗争的需要,对西方历史上不同时期人权学说进行了认真剖析和阐述、指出资产阶级人权的实质,发表了不少有价值的论文,对西方关于我国人权状况的攻击进行了有力的还击。在1994年正式提出法治方针后,开始探讨不同时期对法治概念的不同理解,尤其是对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价值判断、学习,发表了很多论文,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一定的启迪作用。90年代前期,北大法律系所招收的博士生已有20名,已取得学位的8名,其科研方向大多是西方近代的著名学者,如卢梭、奥古斯丁、哈耶克、马克斯•韦伯、庞德的思想,填补了国内研究空白,每次涉及到了该学科的前沿,把学科推到了新的发展水平。90年代还出版了一批影响较大的著作,如谷春德《人权理论与实践》,张乃根《西方法律学说史纲》等。以上充分说明了我国对西法史的研究正向深入发展。
任务及展望:作为我国整个法学的一部分,在21世纪,在促进我国社会改革,依法治,建成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的总目标下,这一学科担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即研究工作应不断地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把西方不同历史时期符合各项客观真理要求的,优秀的政治法律思想文化介绍到我国,达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目的。目前,国内对该学科的实际意义认识不足,研究工作后继之无人,所以,仍希望引起各有关部门及领导的高度重视。
对本学科改革的几点意见:第一,根据其研究对象,应把名称改为“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这样既符合学科内容,又能与国际接轨,在西方它一直被包含在政治学的范围内,列宁也提出“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第二,就其研究内容,根据学科的发展需要,要正确处理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在西方,它们融为一体,许多时期的政治法律制度往往是当时主流政治法律思想的制度化,有时,前者又会对后者产业直接影响,如古罗马的法律制度产生并发展了古罗马的法律思想和理论。在研究学说史时也要研究制度史,还要注意跨学科研究。第三,研究成果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注意国情;研究方向应是西方法律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基本涵义和理论价值,成功范例。要实现法治国的目标,我认为,应重点研究西方近代自然法理论,对资产阶级反封建反专制而提倡的民主自由平等原则,人权及人民主权原则进行长期而深入的研究;这需要几代人相继努力,方能完成。
这门学科虽不受重视,但对部门法学理论法研究而言,如果不能掌握西方法学名著表述的基本原理、基本内涵、基本理论的话,恐怕是有所欠缺的。
张文教授:
王老师是我的老师、我听过他讲的“外国政治思想史”,这是一门重要的课。刚才王老师提到,这一门学科应主要研究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而且,现在似乎是“言必称英美,动辄谈接轨”,我想请教王老师,应该如何认识这种现象?
王哲:我之所以讲,这门学科要重点研究启蒙时期,是因为目前中国的国情与当时类似。就建设市场经济而言,正如邓小平所言,管理性、制度性的东西可以多学一些。
另一评论人:
王老师也是我的老师。他讲到,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一直非常密切,那么,问题是:是否需要或应不应该在法律院系中开设政治学理论课?首先,就名称而言,现在已经有了“政治学说史”,若按王老师的意见,是不是又倒退到几十年前的做法,把二者合一了?其次,研究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时,这个“史”的下限在哪里?一般都认为以二战为下限,研究当代史的教科书极少,但对我国改革20年来影响最大的,主要是西方二战后的法律思想及其他思想,比如经济改革方面的新经济、新自由主义,文化变革中的后现代主义(“告别革命,拒绝壮烈,躲避崇高,苛求下流”;有现象无本质;潇洒走一回等等)。不涉及它们,这一门学科就老化了。我认为下限起码需在20世纪80年代。
周旺生:
我也是王老师的学生。我非常同意王老师的这一观点:在接受、吸收外来东西时,要特别注意国情。在这些年来的教研工作中,我对此感触很深。中国文化是综合的,一般的,讲究全局,原则和个人牺牲;西方文化则相反。比如在中国,我叫周旺生,“周”一定要放在“旺生”前;在国外,我叫“Wang sheng zhou”,人家可不管你是哪家的,先看你是不是“旺生”,所以说,它重视个体和具体。联系到法治建设和研究,也应注意这种差异。比如法律形式问题。如何看待判例法?由于文化传统的差异、中国并没有让它深入植根的土壤,因此,老要把它作为重要的法律形式,这种提法是否有很强的国性依据呢?判例法要发挥作用,尚需很多条件,比如法官的高素质,但中国的许法官在成为法官之前,又懂得多少法律?只给他们一个原则,要求他们依此解决现实问题,这对他们来说太困难了,我看,至少需过20年,判例法才能在中国发挥作用。 此例,不是说不要判例法,而是意在说明,为什么有些在中国很有效的东西,在中国就没多大用。近代以来,中国有许多法律变革的机会,最终仍造反了大陆法模式,这不是偶然的,相反,这有很深的国情根源。我常对我的研究生说,不要再研究什么法律移植了,这在理论上早已被解决。毛主席“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的论述已经相当精辟。要根据国情来对待西方过去的和现代的法律文化,只有这样,我们的理论和实践才是可取的。
转载自北大法律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