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系办公用 拆迁户告赢房产商
新闻发布时间:2007-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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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11月,    北京房开置业公司经批准,对北京市宣武区大川淀、平原里等地区进行拆迁。先后和12名住户签定《拆迁补助协议书》,约定为12名住户安置半地下层一居室住房各一套,接着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12名住户依约购买了上述房屋并交纳购房款,北京房开置业有限公司依约交付了房产。2003年,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对补偿安置房勘验后认定,该住房使用性质为办公用房,不得用作住宅。因而,双方发生纠纷,12户住户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经审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房地产公司交付的安置房不当,行为构成违约责任,承担向12户住户每户支付1万元赔偿的责任。
               
            [点评]:实行产权调换形式进行的动拆迁安置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受合同法的保护,只要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签定以后,双方均应当遵照履行。一方或双方不按约履行义务,行为均构成违约,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与12名住户签订了《拆迁补助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合同订立以后,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拆迁协议中认定12户为被拆迁人,并为他们安置半地下房屋一套,此为房开置业公司自愿行为,被拆迁人12户住户也依《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支付了相应的房款。现房开置业公司未按合同内容为12户进行安置,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承担1万元违约赔偿金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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