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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人:匿名用户 发表时间:2010-11-3
我是个在外服役三十年的老军人,前两年转业回到了家乡湖南长沙,但孩子还在部队服役,去年在部队找了个男朋友,他们商量决定随父母想在长沙先买套房子,请问他们属部队户口,今后房产权怎么办?
异地贷款购房不存在障碍。至于房屋产权证署名则由你们自己决定即可。
咨询人:匿名用户 发表时间:2010-11-3
你好,我的问题有二: 1、我于2008年8月签的预购商品房协议,2010年1月签的正式购房合同,现在小区开始交房。但收房的条件是要交纳2000元水电开户费。根据《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五条、第十七条规定,2009年7月1日后签订售房合同的不得在购房合同价之外另行收取水电开户费。现在开发商以预售发生在2009年7月1日以前为由收取这项费用,请用这是合理的收费吗?若要收取,请问收取多少合理? 2、房屋前阳台按封闭式阳台收取了全面积房款,向怀化市房产局房政科和反映,得到的答复是房房测量执行的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中的规定:“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我所主张的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4月15日联合发布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3.0.18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不被房产局领导认可。请问现在商品房住宅小区阳台面积计算究竟以哪个规范为标准?可以收取全面积房款吗? 谢谢。
1、你好,水电开通到户是购房者购买房屋必需的,一般其开通到户的费用都计入了开发建设成本,不应在合同之外另行收取。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中规定,“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而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4月15日联合发布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中规定,“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目前,由于各地政策执行不同,可能会出现阳台面积计算的不同的情况,具体要看当地政策的规定。因此,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该以补充条款或者附件形式对此进行明确的约定。
咨询人:匿名用户 发表时间:2010-10-26
08初年,房产局为一客户办理了商品房登记,此房在办理开发商房权证之前已被法院预查封并在房产登记系统中记载了该房产查封登记。(查封日期约在07年初)。当时,房产工作人员未发现已查封的情况。09年,当地检察院立案,对房产登记具体办件人员进行取保候审,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客户有和开发商串通的嫌疑,且有一定的证据,房产局发现问题后,把该客户的房产证撤消。该客户对撤证未提出异议。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将该案正准备转到法院。(房产工作人员没有被吃请和接受礼品的现象,房产登记收件齐全,符合房屋登记收件的要求,因当时的房产管理体制有漏洞,各环节从受理初审、复审、审批,主要是人工办理,没有微机化,只是在审批环节后开始录入微机,进入房产登记系统。在房产登记系统中记载了该房产查封登记,在实际录入中,未能发现,)被查房产为商业门市,当时价值在60万。 问被取保候审的工作人员是否触机了刑法?会不会判刑?对公职的影响?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由行刑法第397条所规定。 一、犯罪构成四要件: 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二、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三十万元,但间接损失造成一百万元;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
咨询人:匿名用户 发表时间:2010-10-24
律师您好: 我的房子在出租期间由于用户违规操作触电致死,现我打算出售有以下问题咨询:一是此情况我不和买家说可以吗?二是买家知道了和我打官司我能赢吗?三他是贷款,在房产过完户后且银行款还没到我账上时买家知道了此事银行款能冻结吗?
您好,这种情况您最好还是应该告诉买房者,你若不和买家说,想卖个好价钱,这是非常容易产生纠纷的,主要是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由此你们达成的买房合同,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确认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由此造成的买房人的损失您还需赔偿,这也得不偿失。如还有其它疑问,可来我所咨询,谢谢!
咨询人:匿名用户 发表时间:2010-10-22
你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09年托朋友买一套期房当时我付了30%首付款,开放商给我开一收条,收条上没写楼号和交楼日期只写收款额和楼房面积,现在楼交工了开放商说我的没排上只给我退我之前交的首付款,他这属于违约吗?我有权要求双倍赔偿吗?谢谢!
你好,你们之间是否还没签订合同,而只有一张收条?收条上是否仅注明你已支付30%房款,而没有“定金”的字眼,也没有任何违约责任的约定?如果是,开发商将不受定金罚则的约束,只需返还你已付的房款和相应利息,因此,除了已付房款外,你还可以要求开发商向你支付利息,但不能要求双倍赔偿。 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 谭律师 联系方式:0731-82223063
咨询人:匿名用户 发表时间:2010-10-19
律师您好,我2009年7月购买的期房,今年10月收房。在收房前夕,我自己去小区看看房子建设情况。发现,所有卧室和当初购房时开发商承诺的不一样。以前是飘窗,现在不是,而且所有的窗户都下移了,高度只要190cm,正常的窗户高度210cm处。开发商从没有通知业主设计的改变。10月26日就要收房了,我们是弱势群体,即使不收房也是我们自己损失。我们业主想找开发商讨个说法,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做? 谢谢您!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就有关问题做以下答复: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你们首先可以与开放商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向开发商要求赔偿损失、解除合同;还要看您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怎么约定的。 若有其他疑问,可致电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0731-822230636 或携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资料,直接来我所由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咨询人:匿名用户 发表时间:2010-10-14
戴老师你好,我是中南大学09级的法律硕士,因为本科专业是土木工程,所以想往房地产方向发展,但是看到您的网站上法律条文以及国家政策繁多,我想请问戴老师我应该怎样入手才好呢,谢谢您
当今,房地产建筑律师团队在湖南建筑房地产行业已充当着不可替代的角色,为湖南建筑房地产行业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在这种背景下,作为还在起跑线上的年轻律师,专注于房地产建筑专业方面的法律服务,加入房地产建筑律师团队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如有需要,请来所咨询。 联系方式:0731-82223063
咨询人:匿名用户 发表时间:2010-10-7
你好,我是2009年10月买的期房,预售合同规定2010年12月交房,我现在正常还贷,咨询我没有在交房前是否可以先交房产税,谢谢!
买入房子不用交房产税,但需要交契税和印花税.(注意下:非个人用房在购入房产后要交纳房产税) 买方:契税(房价的1.5%)和印花税(0.05%)。卖方:营业税(不足五年的缴纳房价的5.5%)和个人所得税(增值额的20%或房价的1%。
咨询人:匿名用户 发表时间:2010-10-6
你好,我有一个问题,请教律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能否执行,如何执行,还需要向国资、土地部门履行什么手续?还是法院可以直接拍卖?
国有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是不能拍卖的,涉及拍卖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事宜,必须由国土资源局批准。
咨询人:匿名用户 发表时间:2010-10-6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老家在四川平昌乡村,2008年我父亲在镇上买了房,可到现在还没有拿到房产证,钱当时就付清了。协议是有的,以后会有什么问题吗?谢谢!
若你父亲的户口所在地还在农村,可以依《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到当地的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可以得到物权。若户口不在农村的,你拿不到房产证不受《物权法》保护,只能向卖房人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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