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维权:从应有的权利到实有的权利——在贵州省“首届青少年维权论坛”上的演讲
新闻发布时间:2008-6-20
来源:刘桂明律师博客
作者:刘桂明

尊敬的王心海会长、各位律师、各位共青团干部:

    大家下午好!

  在座的各位律师朋友,你们看到我,可能有两种感觉:一种感觉是这个人怎么又来了?还有一种感觉是这个人怎么来得这么少?我不知道哪种感觉好,但我知道第一种感觉是告诉我这是一种审美疲劳,说明这个人出现频率太高,怎么老在我们眼前晃来晃去?还有一个感觉就是告诉我这个人出现频率太低,怎么好久没有看到这个人?这种感觉是希望他在我们眼前晃来晃去。我也不管你们哪一种感觉,不管是太高的频率还是太低的频率,但我今天已经来到了这个地方,来到了你们的眼前。

  所以,我就想从这么一个出发点,我们一起来评价一下本次“青少年维权论坛”的举办意义。我觉得,这里有一个成功的标志,这个成功的标志就是一、二、三。

  这个“一”,就是说我们举办的本次“青少年维权论坛”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我们选择了在一个非常好的时间、非常好的地点,由一群非常合适的人在一起探讨一个非常合适的主题,那就是青少年维权。

  所谓“二”,就是我们共青团系统和我们律师系统,也就是司法行政系统两者之间的成功的合作。在座的各位熟悉我的律师朋友都知道,我是一个有非常浓厚的律师情结的人。我参加工作以来,除了在1995年之前的工作,以后做的工作基本上都跟律师有关。其实,严格意义上说,从我一参加工作就开始跟律师打交道了。因为当年我毕业之前的实习,就是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所以,我大学毕业就开始律师打交道了,开始跟很多律师都有过接触。但是,真正的、全方位的、带感情色彩的、一如既往的接触是从1995年开始的。连我也没有想到,这一接触就密切接触了11年。我在中国律师界待了十一年,我刚才为什么会说有的人怎么老在我们眼前晃来晃去呢?这个人其实就是我,尽管晃的时间有点长,但如果觉得我很亲切的人可能会认为,这个11年还是有点短。我想,不管是长还是短,不管是高还是低,我今天已经坐在这里了。对我个人来讲,我丝毫不认为为律师服务11年的时间非常长,我认为还是短了。

  我常常对律师朋友们说,不管我有几个情结,我一定比你们多一个情结。我想,在座的各位,应该说每个人至少都有两个情结,第一个是同乡情结,第二个是同学情结。但是,除了这两个情结,我比你们还多了一个情结。因为我还有一个工作情结,也就是工作群体的情结,或者叫职业情结,也就是律师情结。昨天在来贵州的路上,我对于建伟主任(全国人大内司委工青妇室主任)和佟丽华主任(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他们两位讲,我这个人尽管现在已经来到了共青团系统工作,但是我觉得我与律师的感情还是很深。因为,我到共青团系统工作现在才一年半,但是我在律师界干了11年,所以我跟律师们的感情太深了。现在,不管是我发表的演讲还是我撰写的文章,基本上都是为律师的发展、为律师的管理、为律师的改革而鼓与呼。我希望律师业的发展越来越好,希望律师业的管理越来越规范。同时,我也希望律师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合作,与其他系统之间的合作,与其他群体之间的合作,越来越密,越来越多,越来越深。这次举办论坛正好是一个机会,也正好是我现在工作的系统和律师们接触、交流、沟通、合作的机会,那就是说两者之间的深层次合作。

  那么,第三,我要说什么呢?我要说的是这次“青少年维权论坛”,从北京请来了三个人。我开玩笑说,从北京请来了三个代表。我们于主任代表的是一种高度、一种将青少年维权工作置于什么地位的高度;佟丽华主任代表的是一种追求、一种将扶助弱者作为事业的追求。因为他始终在从事维护未成年权益保护的公益事业,现在又在致力于进城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工作;我就代表一种希望吧。我不能大言不惭,不敢说我代表先进文化。但是,我原来一直主张在律师界要建构一种认同文化。其实,文化就是一点一滴,就是一言一行,就是心心相印,就是面面俱到。最重要的就是一种互相沟通、互相呼应的文化。我们说同行之间要有一种认同文化,同行与同业之间也要有一种互相认知的文化。所以,同行、同业及至同仁之间都需要一种能够互相交流乃至交锋的文化。更重要的,同行也好,同业也罢,跟其他行业相比,我们追求同一个目标的人,也需要一种同一认识的文化。共青团系统和律师系统刚好拥有一个同一的目标,那就是为了青少年的权益。尤其是从事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的共青团的干部,正好与律师界的关系更加密切。所以,我到共青团系统以后,到地方去调研的时候,常常会跟当地团省委建议,在做青少年维权工作中一定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一定要跟律师协会密切合作。因此,共青团干部与律师密切合作这种情况不仅是我所希望看到的,也是我所愿意看到的,更是我特别盼望看到的。这次“青少年维权论坛”的成功举办,就让我看到了两者之间的经典合作。

  这次我们一起来了三个人,前面两位讲得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位讲到了全国人大在关于未保法立法当中的过程与作用,还有一位讲了律师在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过的许多探索与突出贡献,而我呢,从一篇文章来讲我是可以叫狗尾续貂,就是他们两位讲完之后,我再捡一些他们剩下的给大家讲一讲,跟大家聊一聊。

  刚才,于建伟主任讲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发展,佟丽华主任讲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成果。那我讲什么呢?我也没有什么新的东西可以讲,我就讲讲旧的东西吧。其实,旧的东西也就是永恒的东西。作为维权工作者,我们应该抓住维权工作当中永恒的东西。这个永恒是什么呢?我认为,万言以蔽之,就是一个字或者两个字。如果是一个字,就是“权”。如果是两个字,那就是“权利”。对我们维权工作者来讲,我就觉得首先要了解三个问题,也就是我今天要跟大家沟通和交流或者说要汇报的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青少年、未成年人到底有哪些权利;第二个问题,是青少年和未成年人的权利应当怎样去维护;第三个问题,是谁来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就是谁来把他们的权利能力有效地嫁接为行为能力。我想,这应该是我们青少年维权的A、B、C,也就是我今天要跟大家交流的三个基本问题。

  第一个问题,什么是权利?有什么权利?

  “权利”两个字,看起来是直白的两个字,但实际上具有非常深刻的含义。关于权利的解释,中国、外国、东方、西方都有解释,甚至有不同的解释。就像人权这个概念,我们过去不能接受,但现在我们接受了。那么这个权利到底是什么呢?我记得大概在十年前,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夏勇教授曾经主持编过一本书叫《走向权利时代》。这本书专门研究的就是权利,他们把权利扩充成了一本书。那么,如果我们把它简化了怎么样?我觉得简化了的权利,简而言之就是一种资格、一种能力、一种利益、一种主张、一种威严。作为权利,这个概念看起来很广,也看起来很粗,但是,对我们维权工作者来讲,我们最需要了解的无非就是权利的基本内涵。那么,我们到底有哪些权利呢?我们都知道,法律就是协调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宪法就是写着人民或者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张纸。这里讲的是基本法,而具体的法律实际上就是如何落实、如何贯彻,如何维护我们的公民乃至人民的权利。比如说刑法,刑法当中的权利就是说当有人侵犯了你的生命权,侵犯了你的财产权,侵犯了你的自由权,侵犯了你的政治权,侵犯了你的经济权的时候,法律将给他什么样的处罚。但是,在民事关系上同样也是这种情况,作为主张人,不管你是原告还是被告。你主张的无非就是两个方面,究竟是侵权还是违约。谈到侵权,我们都知道他侵犯了我的什么权利。但是违约,就不是侵犯权利,而是违反了约定的权利。不管是侵权还是违约,指向的都是权利。这里只是指民事关系当中的权利。

  其实,关于权利的划分非常多,我这里可以简单给大家归纳一下。所有的权利,我们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从时间概念上划分,也可以理解从年龄概念上划分。在年龄概念上,有成年人的权利,也有未成年人的权利。今天上午于建伟主任特意强调什么叫未成年,这个强调对我们得理解非常关键,究竟是未满18岁还是18岁以下?这对我们法律工作者来讲,需要特别关注、特别注意。这就是说,我们要分清哪些是成年人的权利,哪些是未成年人的权利。大家都知道,成年人的权利肯定大于未成年人的权利。那么,对我们在座的各位法律工作者和青年工作者来讲,我们主要维护的是未成年人的权利,那就是我们关注的是,尽管未成年人的权利肯定小于成年人的权利,但未成年人最大的权利究竟是什么呢?

  第二个方面是从空间概念上划分,我给它作了一个我自认为是一个形象的划分。我认为,在这方面的权利有三种,一种是天上的权利,一种是地上的权利,一种是手中的权利。所谓天上的权利就是指神圣赋予的权利,是一种生下来就拥有的权利,这就是我们理想中的权利;还有一种是地上的权利,地上的权利就是说跟你的行动、跟你的自由有关的权利。这就是写在纸上的权利;第三种权利就是手中的权利,也就是你能够真正把握在自己手中的权利,也就是说现实的权利。也有人把这种划分叫做自然权利、法定权利、实然权利。

  第三个方面就是从法理概念上划分,我认为有两种概念,一种是从公法上的权利,还有一个是私法上的权利。所谓公法上的权利就是指来源于法律规定,它的基本特点首先就是说A和B的权利是相同的或者说相似的,另外还有一个特点就是说公法上的权利是不可转让的权利。更重要的是,涉及不同利益的时候,我们要依赖于不特定人的消极义务。这一点有别于私法上的权利,私法上的权利是说私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可以请求公权力积极的介入,或者说积极的加入。那么,作为私法上的权利,实际上指的就是相对方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法律确定了我的权利同时也就确定你的义务,这就是私法上的权利。私法上的权利是一种可以处分的权利。比如说债权、物权,这就是私法上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私法上的权利要靠自己来行使,不需要公权力机关来介入、来帮助、来更改。所以,专家说权利是请人去做天使,而义务是防止别人去做魔鬼。公权力的要求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私权利的要求是法无禁止便自由。

  第四个方面就是从权利属性上划分,简而言之,就是从物质上和精神上划分。物质上的权利基本上就是跟身体有关的权利,而精神上的权利就是跟人的意识、人的表达、人的思想有关的权利。所以,我们就知道生命权利就是物质权利,自由权利那就是精神权利。

  第五个方面是从权利状态上划分,可以划分出法定的权利、授予的权利和让与的权利。也就是一个是法律给予的,一个是公权是授予的,还有一个是其他权利人让与的权利。

  第六个方面就是从权利内涵上来划分,大致有三种权利。第一,是与生存和生命有关的权利。人的一生首先就是生活在权利当中的,当你被作为一个爱情的结晶,在母体当中开始孕育的时候,你的权利就已经开始了。不过这个时候不是你在享受,是一个自由的胚胎在享受这个权利。然后,你生下来的时候你享受的是一个个体的鲜活的生命的权利。当你再稍微长大之后,除了受保护权利之外还需要享受受教育的权利,比如说到幼儿园,到小学,到初中,到高中。当你经过了未成年阶段以后到了成年,你还有一个就业的权利。所以,人的一生基本上都跟权利有关,那就是说生存和生命的关系。在座的各位,可能都知道马斯洛关于人的需要的理论,人最需要的东西是什么呢?是生存、安全、尊重、自我实现等方面的权利。第二,就是与自由与平等有关的权利。当你享受到跟身体有关、跟生存有关、跟生命有关的权利的时候,你还将享受到跟思想有关、跟意识有关、跟表达有关、跟言行有关的权利,也就是跟自由与平等有关的权利。

  不管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有这方面的权利。今天于建伟主任讲了,我们的“未保法”对未成年人的权利规定了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四种权利,后面又接着规定了两种权利,一是受教育权,一是平等权利。这里说的就是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在权利内涵方面的第三种权利应该说是更高层次的权利,如果说第一个层次是跟身体有关,第二个层次是跟自由有关,那么这第三个层次就是跟表达有关,或者说跟参与有关,那就是说表达与监督的权利。一个人达到一定的地位之后,你就需要考虑我能否监督公权力,也就是你怎样来行使你的监督的权利。行使监督权的时候,有的人是用行动来监督,有的人用权力来监督,还有的人就是用言语来监督,这就是叫表达与监督的权利。

  第七个方面是从人数概念上划分,主要有个体权利、群体权利、社会权利等等,也就是我们常常讲到的多数人的权利和少数人的权利。为什么要了解多数人与少数人的权利呢?因为了解多数人的权利和少数人的权利,跟民主也有关,跟法治有关,更重要的是跟我们在座的律师有关。这是由律师的职业性质决定的,所以我们既要保护大多数人的权利,也要尊重少数人的权利。

  第八个方面就是说从人的受侵害程度来划分。刚才佟丽华律师特别讲到了受害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更多的是关注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那么同时我们是否也要关注受害人的权利,也就是被害人的权利。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不一样的,但是他们的权利是同等的。当任何一个人都可能会成为犯罪嫌疑人的这个原理,同样也适用于受害人。我们可以认为,任何一个人在这个社会当中,同样有可能也会成为受害人。所以说受害人的权利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都是同等的。

  其实,关于权利的划分非常多,我这里特别要介绍一下两位研究人权的专家,一个是夏勇教授,原来是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所长,现在是国家保密局的局长。还有一位是全国人大代表,现在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的徐显明教授。可以说,这两位是我国研究人权最系统、最有为的专家,他们对权利都有各自的分类,现在我来简单介绍一下。

  徐显明教授把权利作了九种分类:第一是生存权,第二是财产,第三是环境权;第四是发展权。我这里要特别讲讲环境权,大家都知道,现在我们中国越来越重视环保的问题,都知道环保既是一项工作,又是一项策略,还是一项国策,但更重要的是一项权利,是一项与我们每个人都有关系的权利。现在我们的环境权实际上很严重,上有空气污染,四周有噪音污染,下有水污染。十年前,山东有个法官说了一句话,名闻全国。他说是我在这里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管空气。当时,全国为此对他口诛笔伐,认为这个法官太无礼、太大胆、太傲慢,其实,专家说法官就是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管空气的。因为,现代社会的发展告诉我们,所有的政治问题,所有的经济问题,所有的文化问题,有可能最后都会归集成法律问题。既然是法律问题,那么我就可以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管空气。这个空气说的就是环境权,这只是一种狭义上的环境权,广义上的环境权就是说所有的问题都要归结到法律层面,所以环境权对我们来说很重要。有了环境权之后我们还要看发展权,这就是我刚才讲到的,任何一个人都有自我实现的需要,个体有发展权,群体有发展权,社会有发展权,国家有发展权。徐教授说,第五是经济自由的权利。第六就是迁徙自由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还没有规定的权利。第七是受教育的权利,第八是受审判的权利,所谓受审判的权利就是说,一个公民能够受到国家机器的合法审判的权利。

  我们再来看看夏勇教授的观点,夏勇教授认为,权利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制度、一种资格、一种利益、一种力量、一种主张,别人负有不得侵夺、不得妨碍的义务。于是,他对权利作了更加细致的划分。他认为,人的主要权利主要有:男女平等,保全生命,免受酷刑或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待遇,不被强迫役使,人身自由和安全,无罪推定,公平审判,法律援助,迁徙自由,隐私及荣誉、名誉受法律的保护,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持有主张,表达自由,集会,结社,罢工,参政,选举于被选举,婚姻自由,儿童受必要的保护,受教育等等。还有发展、自决、少数人受保护乃至达到相当的生活标准、免于饥饿、体质和心理健康、带薪休假、就业等一切被看作与人的尊严有关的利益,几乎都被视为权利。

  以上讲的都是人的主要权利,现在我们来具体看看未成年人的权利有哪些。按照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们的未成年人主要享有生存、发展、受保护、参与等四项权利,另外,又列举了受教育和平等两项权利。我们今天主要是一起来谈谈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问题。

  其实,我们要谈权利,可以参考一下马斯洛的需要理论。他说,任何一个人不外乎有五个方面的需要,那就是生存、安全、社交、尊重、自我实现等方面的需要。未成年人同样具有生存、安全、社交、尊重、自我实现的需要。所谓生存,就是生存权。而安全就是受保护权,社交就是参与权,尊重就是平等权、自由权,自我实现就是发展权。对未成年人来说,受教育权实际上就是发展权。

  第二个问题,我来讲讲我们怎样维权的问题。

  我们做维权工作,就是要把天上的权利落实到地上,再把地上的权利落实到手里,也就是落实为现实的权利。怎样维权,从哪些角度维权,都是我们每一位在座的各位律师、各位共青团干部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按照团中央权益大格局的总体部署,我们应该在青少年的学习教育、就业创业、恋爱婚姻、身心健康、困难救助、犯罪预防等六个方面,做好新时期的维权工作。

  对未成年人来说,我认为,我们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思路,进行维权:

  首先,我们要从他们的生存状态进行维权。我们都知道,未成年人属于弱势群体,个人尚未成熟,经济没有独立,人生轨迹尚未固定。所以,我们要特别关注他们的生命、他们的生活、他们的生态等与他们的生存密切相关的具体问题。尤其是,要多关注边缘青少年和闲散青少年、流动青少年和流浪青少年、困难青少年和弱势青少年、问题青少年和罪错青少年的生存状态问题。要关注他们的家庭失和、亲情失落、教育失当、个人失学、社会失管、求业失败乃至最后失足的问题。

  其次,我们要从他们的发展状态进行维权。对未成年人来讲,受教育权实际上就是他们的发展权。更重要的是,不管是对一般青少年,还是对特殊青少年,我们时刻要考虑他们的最大利益,要优先考虑他们的基本需要。在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构与实践中,我们更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他们、保护他们、帮助他们。刚才,佟丽华律师讲到的“未保法”第56条规定的“监护人在场权”,就是一个典型的问题。公安机关、检察人员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和被害人时,究竟是应当还是可有可无地通知监护人到场,就是一个明显的现实权利。我们要做的就是如何把法定的权利落实为现实的权利。我们要知道,我们帮助了一个人,就可能帮助了一个家庭。帮助了一个家庭,就可能帮助了一个社区。帮助了一个社区,就可能帮助了整个社会。

  最后,我们要从他们的平等状态进行维权。现在,我们要特别注意性别中的不平等、户籍中的不平等、劳动中的不平等、受教育中的不平等、法律帮助中的不平等。最明显的可能是受教育中的不平等,据了解,现在全国有百分之四十的农村小学仍然在使用危房,有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农村小学还属于“粉笔有限发放”的情况,接近百分之四十的农村小学交不起电费(有人说,即使有电也不敢开灯),接近百分之四十的小学还缺少课桌凳。我们要知道,一个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就是一个平等的学习知识和技能的机会,就可能是一个平等的就业机会,就可能是一个平等的创造财富和参与社会分配的机会,就可能是一个平等的经济和社会地位。

  第三个问题,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究竟是谁来维权。

  作为维权工作着,我们首先要查明维权对象的权利,了解维权的路径,最终还是要真正落实究竟是谁来维权。也就是究竟是谁能够将应有的权利和法定的权利真正落实到现实的权利。

  在我看来,我认为需要以下三个方面的人来承担这些使命。

  一是法律人,也就是在座的和不在座的致力于从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律师,还有从事未成年人起诉和审理工作的检察官、法官,还有在始终关注并研究未成人权利的科研工作者和教学工作者。尤其是律师的使命更加繁重,现在,全国各省律师协会都成立了未保委。这些律师都是我们未成年人维权工作的主力军,这些年来,我们的律师在这方面也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是共青人,也就是在各级团委的权益部门担当维权工作的共青团干部。现在,在团中央权益大格局的工作部署中,最值得一提的是“未成年人保护行动”和“12355维权行动”。为了将青少年权益工作落到实处,团中央领导要求,要着力抓好基础建设,也就是要依据“两法”(即《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建设“两台”(即“12355青少年服务台”和“青少年维权岗”)、依托“两办”(即“综治委预防办”和“未保办”)、建立两支队伍(即专兼职的团干部维权工作队伍和社会化的青少年维权工作队伍、用好“两会”(即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和法学会青少年法律研究会等青少年维权组织)。我们看到,共青团干部面临的工作任务很繁重,也很光荣。

  三是传媒人。我们许多工作首先是干出来的,然后就是说出来的。要把我们的工作思路、工作难题、工作业绩说出去,就需要传媒人的大力协助。都知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很重要,但在许多地方、许多部门、许多单位做起来可能就不是那么回事了。要让社会各个方面,要让政府各级领导,不仅要在口头上重视,更重要的是在行动上重视,需要传媒不断地鼓与呼,不断地为我们加油助威,不断地摇旗呐喊。我们不仅需要重视个案维权,更需要重视宏观维权。这一切,都有传媒的功劳。所以,我们要充分发挥传媒的作用。

  各位领导、各位朋友、各位律师,未成年人保护事业是一项我们全身心投入、全方位关注的事业,需要我们用智慧与努力,用爱心和责任心,用实干和专业,不断地将应有的权利变成法定的权利,不断地将法定的权利落实为实有的权利。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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