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并购法律问题浅析
新闻发布时间:201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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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公司并购法律问题浅析
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左华衡
 
[论文摘要]
房地产公司并购在公司整体战略的前提下,并购的前期接触、尽职调查、合同谈判与签署、完成并购等各个阶段还必须要依法进行,要认真分析其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仔细考虑其预防措施,这样才有可能使风险最小化,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最大化。
[公司  房地产  并购  法律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离不开竞争,竞争就是进步;竞争就会有并购,并购就是做强做大。本文将从并购的基本概念和模式、并购的原则、并购的步骤以及对每一步面临的法律问题、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提出法律风险的预防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供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律师同仁交流。
一、公司并购
1、什么是公司并购
公司并购是指公司合并与收购的总称。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73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购买和证券交换等方式获取其他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按照收购的标的,可以进一步分为资产收购和股份收购。我们说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购买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上市的股份,从而获得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上市公司收购,实际是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就是购买。
合并和收购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并是公司之间合为一体,而收购仅仅取得控制对方权。由于在实践中,合并和收购往往很难严格区分开,所以习惯上都将二者合在一起使用,简称并购。
但是,有几个类似的称呼要了解,比如说:合并、兼并、收购、并购。严格说他们有区别,但又很难严格区别。合并、收购、并购的意思和区别上面已经讲清楚了。至于兼并,有人说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一定方式重组,只有兼并方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这实际上就是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就是平常所说的合并,所以有人说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一定方式重组,原有的公司都不再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这实际也可以说是兼并,只是说兼并方另行起了一个名字而已。所以说兼并实际就是合并。对于这些称呼我们不必深究,了解即可。
2、公司为什么要进行并购或者说公司并购的目的是什么?动机是什么?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乔治•斯蒂伯格对此有过精辟的描述:“一个公司通过兼并其竞争对手的途径成为巨额公司是现代经济史上的一个突出现象”,“没有一个美国大公司不是通过某种程度、某种方式的兼并而成长起来,几乎没有一家大公司主要是靠内部扩张成长起来。”可见,并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般说来,公司并购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司的竞争力,这就是并购的动机理论,该理论的出发点是竞争优势理论,认为并购的动机的在于以下三方面:第一、并购的动机根源于竞争的压力,并购方在竞争中通过消除或控制对方来提高自身的竞争实力;第二、公司竞争优势的存在是公司并购产生的基础,公司通过并购又可以从外部获得竞争优势;第三、并购动机的实现过程是竞争优势的双向选择过程,并产生新的竞争优势,并购方在选择目标公司时正是针对自己所需的目标公司的特定优势。
公司并购是为了提高竞争力,这是因为现在社会、市场竞争激烈,商场如战场,商战是没有硝烟的战场,其激烈程度并不亚于硝烟的战场,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然而房地产公司又是竞争最激烈行业之一。
有竞争就会有并购,竞争越激烈,并购就越激烈。据新浪地产网介绍:清科研究中心近日发布的《2011年第一季度中国并购市场研究报告》显示,2011年第一季度,中国的并购市场呈现了爆发式增长,并购案例数和并购金额均创下单季度历史新高。其中房地产行业并购成为诸多行业的第一位,共完成32起并购案例,占比14.1%
房地产公司这些年的激烈竞争,得到了一个很重要的启示就是资源整合,做大做强。这实际就是说房地产公司客观上需要并购。
随着城市建设增量土地资源的供应日趋紧张,获取土地的成本也随之不断上升,而每个公司都不可能按照自己既定的计划实现土地储备。另一方面,央行的系列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国家新一轮宏观调控政策相继出台,房地产信贷不断收紧,使房地产公司资金压力更大,房地产公司融资的空间进一步压缩,因此谋求与业内强者实现强强合作、综合开发、资源共享不失为上上策。这实际也是说房地产公司需要并购。清科研究中心一些分析师也是如此分析的:在国内地产调控、信贷政策持续收紧和融资渠道几近掐断的大环境下,房地产市场融资饥渴,行业的大洗牌加速,房地产并购市场态势火爆。
3、怎样进行公司并购
首先,要坚持公司并购总的原则。
公司并购总的原则就是并购活动必须在公司的整体战略下进行。并购不是一个独立的事件,许多并购从开始就注定要失败,因为它没有和公司的战略发展联系在一起,或者说公司不知道为什么而并购。不过更多的是最初的战略出发点是对的,但在过程中并扭曲了或遗忘了。并购活动可以帮助公司改善它的能力和绩效。但有时并购活动把公司拖离原来的方向,一个便宜的收购对象可能对公司来说是个美丽的陷阱,或者带来毁灭性的打击,所以并购活动必须在公司的整体战略下进行。
其次,认真做好公司并购的每一阶段的工作。
一般来说,公司并购都会经历前期接触、尽职调查、合同谈判与签署、并购进入目标公司几个步骤:
1)前期接触:与目标公司的前期接触是并购过程的第一步。通常包括对目标公司并购计化或方案以及相关材料的书面审查和对目标公司进行的实地的初步了解。
2)签署并购意向书:对项目初审之后,如果收购方认为该项目基本上值得投资,就可以和目标公司签署初步的投资意向书。在实践中,这种意向书对于双方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3)尽职调查:是收购方在与目标公司签订了投资意向书以后,组织专业的调查团队,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摸清目标公司各方面的家底,用来作为是否进行投资的决策依据,也为在决定投资后,投资协议条款的确定及对目标企的重组提供一个好的基础材料。应该说,尽职调查是并购的核心环节,应慎重对待。
4)签署并购协议:在尽职调查之后,经过论证,如果该投资项目具有投资价值,就可以在投资意向书的基础上,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约定相关的投资事宜。
5)完成并购:在签署完投资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就会按照投资协议的内容,进行相应的注资、股权转让、公司改组等一系列活动,从而完成收购方的资金注入工作以及后期的有关手续。
二、房地产公司并购的法律问题
(一)房地产公司并购的模式
从房企并购的现状来看,房企并购最常运用的是房企股权收购和房地产项目收购两种模式。具体来看,房企并购又有多种具体的操作方式,包括控股目标公司、参股目标公司、合作开发、土地使用权收购、在建工程收购、整体开发项目收购等。
(二)房地产公司并购不同阶段的法律问题
前期接触阶段
主要是知己知彼,知己至少要知道自己三个问题:我们要并购它什么?我们为什么要并购这个目标公司(有不有并购的价值)?怎样并购(并购方案问题,并购方案可行性和合法性问题)?知彼主要知道目标公司三个问题:有不有这个目标公司或这个项目?这个公司或这个项目是不是有被并购的意向?这家公司或这个项目为什么要被并购?
签订并购意向书
并购意向书应签什么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1)要明确并购什么东西,是并购项目还是公司的股权还是并购这家公司或一个项目,即明确并购标的是什么。(2)保密的条款,这对于上市公司来说特别重要,这个保密也是对并购各方都有约束和保障的。(3)提供资料和信息条款。要做并购,对方肯定要提供一些资料。最后准备一个要求对方提供资料和信息的清单。(4)费用分摊条款。律师费、鉴定费等费用。(5)价格条款。按照什么样的计价方式,是按照并购时评估还是已经确定了什么价格。(6)进度安排条款。(7)排他协商条款。这很重要,不能同时给几家谈论并购事宜。(8)诚意金条款(诚意金就是并购方向被并购方缴纳的保证金。注意:诚意金的管理很重要,一般采用账户共管、存到第三方、期权公证三种方式。这三种方式哪种方式最好呢?期权公证涉及到费用的问题,成本高。存到第三方也不是最好的方式,第三种是账户共管,共管分两种,这个钱是放在谁的名下,是被并购方名下还是并购方名下?我个人认为,银行共管的方式是最好的方式,而且大家都愿意接受,因为成本低,还有利息。所以银行的共管是最好的,作为并购方的律师,一定要争取到共管账户在你的名下,为什么?因为要放在被并购方名下,是不能对抗法院的执行的)。(9)意向书终止(解除)条款。(很重要,这个终止(解除)条款很重要,在实务当中怎么约定?一般来讲,如果这个项目调查完了以后,并购方进行调查,结果不满意,项目不行,根本做不了,我们这个合同就自动解除了,意向书也解除了,或者说给他约定一个固定的时间,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双方不能就并购达成协议的,意向书就自动解除)(10)争议解决条款。(11)法律适用条款(涉外时)。
(三)尽职调查,出具报告
作为律师在并购中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尽职调查。尽职调查首先要入场,包括我们到现场,到政府部门等,全方位的进行尽职调查,完了以后,要出具报告。
1、调查前的准备
1)明确并购的方式:是股权并购还是项目收购。所以,我们调查的对象不外乎对目标项目的调查和对目标公司的调查。
2)拟定好尽职调查清单,明确要调查什么。
2、尽职调查的内容
根据尽职调查清单进行逐一调查。
对公司的调查内容:
调查目标公司工商登记等档案情况,确认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法人的设立、变更登记;
——开发商、股东、担保人最近一年的年检年度;
——最近一两次没有年检的原因(可能会出现公司因连续两年未办理年检手续而被吊销,而工商局遗漏吊销登记的情况);
——工商登记是否被注销或吊销;
——建设主管机关对目标公司的公司资质审批等文件;
——核实开发商、股东、担保人基本情况:
通过对营业执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还款计划等的了解,核实开发商、股东、担保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出资金额、出资日期、出资时间等基本信息是否与档案相符,是否存在出资的瑕疵,验资报告是否不实或者虚假,以及是否更名或重组、现场尽职调查人员对公司的初步印象等。
——访谈开发商、股东、担保人:
访谈对象主要为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访谈内容包括:公司近几年工商登记变更情况,行政许可与行业的资质审批备案变更情况,开发或经营的盈利与亏损状况,行业发展状况及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市场竞争力、综合管理水平、资金状况以及现金流情况、偿还借款的意愿或计划、为什么要被并购等,并于访谈结束后,要求其在访谈记录或座谈纪要中签字认可。
②调查关联公司及关联交易
目标公司与关联公司无论在股权、投资、交易、财务、员工等方面都有可能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如果投资收购方在收购之前不了解目标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各种关系或者没有采取措施将这些牵连关系了结,在并购完成后,收购方极有可能因此而招致无法预计的法律风险,从而给收购方带来损失。
——查看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了解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调查尚未涉诉或虽涉诉而没有生效判决或调解的,查证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如果债务人是担保人的股东,应查证该担保的设定是否符合担保人公司章程(在必要时可调阅担保设定时担保人的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
③调查目标公司的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
——全部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销售合同和补充协议,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
——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补充协议,以及相关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土地占用费等款项的缴费收据;
——在建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及证书;
——设备实施的购买合同及价款的支付凭证;
——设备设施的租赁合同及价款的支付凭证;
——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涉及的相关证书及年费支付凭证;
——以公司资产对外、对股东、对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担保登记证书,外汇管制登记证书和凭证等文件;
——公司房屋等财产被抵押的情况,包括在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情况等。
我们的律师要重点了解:上述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权属隐患;目标公司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已取得权属证书,若未取得,需调查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目标公司对其主要财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方面的转让、设定担保有无法律上的限制,是否存在多重担保,债权受偿顺序排列,实现权利的程序是否存在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的限制;目标公司有无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以及租赁的合法有效性;等等。
④调查目标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重大债务债务通常是投资者特别关注的内容,也是并购成败的陷阱所在。投资人在股权转让后最有可能给投资方带来法律风险,就是现实存在的和潜在的重大债务。
律师了解和分析公司重大债权债务的资料和调查的内容应该包括:目标公司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最近一期的应收应付账款明细(是否合法有效,应收款的诉讼时效以及实现的可能性);与上述应收应付账款相对应的任何重大合同及履行情况的说明;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的情况说明及任何相关文件;与任何单位签署的担保行合同(担保是否成立、是否有风险或多大的风险、有无反担保等);与任何单位签署的借款性合同及履行情况的说明;是否拖欠了土地出让金等税费;通常还需要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管理层对债权债务特别是没有债权债务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和作出担保。等等。
⑤调查目标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该对目标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长、总经理等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有一个清楚的了解。例如:受理该案件的法院、仲裁机构、行政部门名称;提起诉讼、仲裁的日期;诉讼仲裁主要当事人和代理人;提起诉讼、仲裁的原因和争议双方的理由;请求何种赔偿、可能赔偿的数额或者所受的处罚;司法判决执行程序客观进程等等。
⑥调查目标公司的税务、员工劳动情况
——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相关证书和文件,被税务部门处罚的记载。如果目标公司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政策,应当调查该政策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我国的税务问题比较复杂,存在名目繁多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今天享受了,明天不一定能享受,享受的不一定合法,也不稳定,说变就变。是否欠缴税费。
——目标公司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协议样本、员工的岗位、工资薪酬、医疗状况、缴纳社会保险的状况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及在其他公司的任职情况等。目标公司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职工的雇用条件、福利待遇、主要技术人员对公司营业秘密掌握情况及其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竟业禁止协议等。
⑦如果只是股权并购,我们还要调查股权转让是否侵害并购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对项目的调查内容:
①项目开发各阶段所形成的文件,包括立项、规划,土地的取得,施工等阶段所形成的文件,这些文件资料是证明项目的合法性,这里的调查一定要仔细,特别是耕地农田的批复有很多问题,涉及到耕地基本的农田,这样的农田,一个市政府就批了,是有问题的,《土地管理法》对基本农田必须得国务院批,一个地级市的政府,是批不了的,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我们的律师就要掌握,就要在调查报告中提出我们的意见;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分包合同等合同,我们的律师就要审查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包括工程竣工验收等文件资料,以便日后办理有关证件。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的律师要亲自去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到了这些部门就能看到原件,了解到其他一些信息,比如说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可能存在一些问题,有可能把一些信息隐藏了,还有可能作假,这就存在很大的风险,所以房地产的并购,一定要亲自去调查,去审查原件和现场察看。此外,还应查看合同对方的合同文稿和向他们了解一些情况,防止被并购方为了并购而造假合同,这样的例子日常并购中是存在的。另外,还有一个土地闲置的调查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②到项目现场进行核查。俗话说眼见为实,耳听为虚。实践中就有这样一些问题,如项目的用电是临时用电,被并购方没有办理用电手续,没有交这笔钱。结果并购方为此要交一笔较大的资金,才能办理好用电手续,所以,我们的律师一定要进行现场核查,同时还要在调查报告中提出建议。对于已经做完的项目,我们建议找一个物业公司,因为项目最后,肯定会交给物业公司去管理。那就先给物业公司签一个协议,把这些问题都核查清楚,提供一个报告给我们。钱花得也不多,但能解决很多的问题。
③项目是否欠缴税费等。
3、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律师在尽职调查之后,要根据调查的情况和法律的规定,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并出具包含如下内容的尽职调查报告。
第一,尽职调查的背景和目的。这很重要,在报告里要描述为什么要做尽职调查,出一个报告,背景情况是什么样的,目的是什么,在报告里肯定要描述一下。
第二,律师在尽调过程中审查过的文件,以及进行其他工作的说明,做了哪些工作,审了哪些文件都要说明。
第三,报告的假设。类似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一样,说明出具该报告的前提条件。
第四,对审查过的资料和信息进行总结。
第五,对所涉及的法律事项以及所有审查过的信息所隐含的法律问题进行评价。
第六,提出建议。分析以后,发现存在这样的问题,有什么样的建议可以提出。比如说土地闲置,在并购时,这土地已经闲置两年了,按照《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政府是可以收回去的,这个问题怎么处理?所以要给客户一个建议。不能说只有风险,而不要给客户提供一个解决的办法,不然,人家请我们律师干吗?请我们律师就是为了找出风险,然后找出避免风险或者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的措施。我们的律师一要有“天气预报”,二要有防范措施。“天气预报”要准,防范措施要有力。所以,尽职调查报告进行法律评价和提出建议很重要,也是尽职调查的价值和核心所在。又是我们律师的风险所在,因此,我们律师要小心谨慎:仔细调查、负责任地发言。如未调查就别发言。
(四)拟订并购方案
律师做完尽职调查以后,要给客户提供一个方案,怎么去做,按照什么模式去交易,是直接收购这个公司还是通过股权?有什么风险,怎样控制风险、如何节约交易成本、便于操作等角度提出并购方案。一般来说,我们要考虑以下的并购风险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1、报表风险
在并购过程中,并购双方首先要确定目标公司的并购价格,其主要依据便是目标公司的年度报告财务报表等方面但目标公司有可能为了获取更多利益,故意隐瞒损失信息,夸大收益信息,对很多影响价格的信息不作充分准确的披露,这会直接影响到并购价格的合理性,从而使并购后的公司面临着潜在的风险。
防范措施:选择权威的信誉度比较好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报告。
2、评估风险
对于并购,由于涉及到目标公司资产或负债的全部或部分转移,需要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对标的物进行评估但是评估实践中存在评估结果的准确性问题,以及外部因素的干扰问题。
防范措施:选择权威的信誉度比较好的价格认证机构或者是资产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必要时可以秘密选择二家机构进行评估,然后进行比较。
3、合同风险
目标公司对于与其有关的合同有可能管理不严,或由于卖方的主观原因而使买方无法全面了解目标公司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具体情况,这些合同将直接影响到买方在并购中的风险。
防范措施:我们的律师可以走访合同相对方并要求合同的相对方对合同进行确认。比如,土地出让协议,我们的律师就可以走访相关的国土资源局,一些情况就清楚多了,必要时还可以让他们确认合同的真实性和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情况等。
4、资产风险
公司并购的标的是资产,而资产所有权归属也就成为交易的核心在并购过程中,如果过分依赖报表的帐面信息,而对资产的数量资产在法律上是否存在,以及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有效却不作进一步分析,则可能会使得并购后公司存在大量不良资产,从而影响公司的有效运作。
防范措施:查账、查物、查登记、查现场。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帐表相符。
5、负债(包括税费)风险
对于并购来说,并购行为完成后,并购后的公司要承担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由于有负债和未来负债,主观操作空间较大,加上有些未来之债并没有反映在公司帐目上,因此,这些债务问题对于并购来说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风险。
防范措施:调查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后,可以让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管理层对其债权债务特别是没有债权债务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和作出担保。
6、财务风险
公司并购往往都是通过杠杆收购方式进行,这种并购方式必然使得收购者负债率较高,一旦市场变动导致公司并购实际效果达不到预期效果,将使公司自身陷入财务危机。
防范措施:坚持并购与本公司的战略相一致的原则,量力而行,量入而出。
7、诉讼风险
很多请况下,诉讼的结果事先难以预测,如卖方没有全面披露正在进行或潜在的诉讼以及诉讼对象的个体情况,那么诉讼的结果很可能就会改变诸如应收帐款等目标公司的资产数额。
防范措施:调查目标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调查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调查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等,同时,让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管理层作出承诺:没有潜在的诉讼,也没有隐瞒已经发生的纠纷,并作出担保。
8、雇员风险
目标公司的富余职工负担是否过重,在岗职工的熟练程度,接受新技术的能力以及并购后有关雇员是否会离开等都是影响预期生产技术的重要因素。
防范措施:调查目标公司员工的有关情况(参见上述尽职调查部分),对于关键性岗位或重要性岗位的员工事前进行沟通,作出承诺,让其自然地过渡到新的公司。
9、保密风险
尽可能多地了解对方及目标公司的信息是减少风险的一个主要手段,但因此又产生了一个新的风险,那就是一方提供的信息被对方滥用可能会使该方在交易中陷入被动,甚至产生致命的威胁。
防范措施:签订保密协议,采取操作性强的加密措施,确保商业秘密和技术的安全。
10、政府行为风险
并购不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特别是当并购涉及到国有公司的时候,政府干预是必然的,因此,政府在并购中所扮演的角色有时会直接关系到并购的成败。
防范措施:严格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如涉及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等事务,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准备并购谈判所有的法律文件
准备并购谈判所有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并购协议书(草案)、并购推进日程表(草案)、并购协议书(正文)、并购推进日程表(正文)、并购方股东决议、
并购方董事会决议、被并购方股东决议、被并购方董事会决议等。
1、并购协议的一般条款
无论并购方式如何,有一些条款是基本的共用的条款:如并购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并购协议的标的、并购价格、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被并购公司或项目在转让前债权债务的处理、产权的交接事宜、被转让公司员工的安排、并购协议的各种税负、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与合同有关的争议的解决、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及其他交易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条款等。
2、各类并购协议各自侧重的条款
1)资产收购协议
资产收购协议侧重于目标公司资产的移转,应当特别注意有关资产的盘点交割,并要求卖方将目标公司的一切有形、无形资产开列清单,以资凭据。在资产收购协议中,陈述及保证条款为最重要条款。收购方也可要求卖方(系公司)里的个人(主要经营者或股东)作此项保证。在风险的分担方面,买方不承受目标公司原有债务,但是以下风险可能会由买方承担,收购方在签订兼并协议时应当尤为谨慎:卖方的欠税;在同一处所继续使用同一资产,则对卖方原来所发生的环境污染仍应负责;对卖方原所雇员工有若干义务;须以合理及相当的对价取得资产,否则可能被撤销其让渡行为,而必须返还资产。此外还应当注意各类不同形式资产的法定移转方式、移转时间等。例如:不动产以及一些特殊动产(如厂房、土地、车辆、船舶等)的转移必须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变更登记才能完成所有权移转,而动产则以交付为所有权移转方式。
2)股权收购协议
股权收购协议以目标公司的部分或者全部股份为交易的标的,这就决定了并购双方在签订股权收购协议的时候除了前述共通的条款以外还要要注意以下事项:其一,签订股权收购协议的主体是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其二,如果只是收购部分股权的话,那么要注意变更股东名册;如是收购全部股权的话,那么要考虑并购交易结束后是保留目标公司主体资格还是注销,相应的要到登记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再次,收购方应当与目标公司明确约定并购交易结束后经营管理层的改组程序。最后,是关于原目标公司雇员的留任以及福利待遇的调整。
3)合并协议
兼并协议必须经各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批准。
吸收合并协议中较为重要的条款有:其一,续存公司增加股份的数量、种类;其二,续存公司对被并入公司的股东分配新股的规定;其三,续存公司应增加的资本额和关于公积金的事项;其四,续存公司应支付现金给并入公司股东的条款;其五,兼并各方召开股东大会批准该合同的日期。
如是新设合并公司,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其一,新设公司发行股票(如果发行的话)的种类和数量;其二,新设公司的总部所在地;其三,新设公司对合并各公司的股东分配股份或现金的规定;其四,新设公司的资本额、公积金的数额及规定;其五,合并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批准该公司的时间和进行合并的具体时间。
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并购各方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决议
(六)开始并购谈判,签订并购相关协议(略)
(七)履行相关的手续
比如说报纸上公告通知债权人,股权转让,股权的登记,房地产过户,或者注销登记等。
企业并购不同阶段都离不开法律的约束,只有在程序上和实施结果上符合法律法规的企业并购,才能被社会认同和接受,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企业的并购只有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才能实现企业并购前的整体战略目标,这样的并购才能使企业做强做大,才有使风险最小化,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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