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制度的发展及对律师法律服务的影响
新闻发布时间:20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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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制度的发展及对律师法律服务的影响

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   冯蝶 

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的1月1日正式予以实施。《民事诉讼法》(试行)制定于1982年,1991年颁布正式版《民事诉讼法》,除了本次修订以外2007年曾对《民事诉讼法》进行过一次修订,当次修订主要涉及审判监督制度和执行制度。本次《民事诉讼法》有59处修改,涉及70多个条文的调整,约占整部法律四分之一,其中许多新制度的建立和对原有制度的修正反映了我国民事司法制度的新发展,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进一步推进民事司法的公正和高效。

具体而言主要有如下八个方面的改进:第一,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设立公益诉讼制度;第三,增设小额诉讼程序;第四,完善检察监督制度;第五,增加案外第三人申请撤销裁判制度;第六,明确对利用法律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逃避义务履行,将予以法律制裁;第七,完善和发展民事证据制度;第八,进一步完善第二审程序;第九,明确规定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第十,完善再审程序。

本文主要从第七点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上,来谈谈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律师业务的影响。

一、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及发展

(一)明确规定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

进入网络时代,日常生活实体交易、信息往来越来越少,更多的是通过网络进行,因此,互联网上留存了电子邮件、网上交易记录等大量的电子数据,人们生活习惯的改变也使得“凭据”不再局限于纸张。同时,再发生民事纠纷时,不少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手里掌握的也不再是纸质的凭据,更多的是相关的电子数据,但却因为法律的滞后——2007版《民事诉讼法》尚未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类别加以明确,而常常不能被法庭所采纳,导致有证据但发挥不了作用。这固然是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正义的体现,但也反应出原版的《民事诉讼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的脱离。

国家在修订新版《民事诉讼法》时考虑到了这一问题,并作出了有针对性的修改。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其中,第(五)项明确将“电子数据”列入证据种类。

(二)明确规定举证时限制度以及举证迟延的法律后果。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由此可见,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或者不予采纳该证据。 

(三)证人制度的完善。

1.明确规定哪些情形下证人可以不出庭,而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2.明确规定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负担。证人作证费用的负担问题是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一个重要因素。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证人的后顾之忧。 

   (四)在鉴定制度方面,比照之前的《民事诉讼法》的改进主要有鉴定申请程序、鉴定人的确定、法院的职权鉴定、鉴定人出庭义务及不出庭的法律效果、专家意见(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专家就鉴定意见或案件中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等。并且在语言表述上更加规范化、客观化,如:将原表述“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五)新增设了诉前和仲裁前证据保全制度。

2012年《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版本的基础上增加了“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而2007年版的条文仅仅规定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可见,证据保全已经不仅仅在诉讼中可以提出,利害关系人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在情况紧急时,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进一步完善了证据保全制度。 

(六)明确规定证据签收制度。

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予以签收注明。这既避免了证据材料的遗失,也避免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就此发生的争议。

二、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对于律师业务的影响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条法治原则相信很多人都知道,那么法庭上的事实就是证据的事实,换而言之,就是双方当事人提交法庭的证据,经过质证后,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所反映出的案件事实,这与客观事实是有区别的,有时二者并不能完全统一,但法律可以作为依据的只能是经过证据证明的事实也就是证据事实。由此,证据的收集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个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哪些,该事实可由什么证据来证明,收集的证据的证明力如何,都关系到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当事人将要承担怎样的诉讼风险。

2012年《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具有多方面的影响,无论是从诉讼业务的角度来看,还是从非诉业务的角度来看。如:在非诉业务中,应当更加注意签证的操作和管理,在商业活动中,如何以一种灵活的方式为当事人保存证据,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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