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人:匿名用户    发表时间:2010-8-1
我是黄山市民,上次我咨询过的问题是这样的,房子合同签订是框架其实是框混,一楼是店面是框架,二楼以上是砖混,我是4楼当时给我一份合同去贷款,我就复印了一份,开发商没有给我个人一份,可现在开发商给我的合同公证处已经又把合同给改成框混,我没有原件合同,只有复印件合同是框架,我该怎么办。公证处公证的合同,还可以私改、
合同变更内容,应该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如果开放商与你签订的合同,在未征得你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变更合同内容,该行为应该是无效的。
咨询人:华勇    发表时间:2010-7-31
律师你好,问题1:本人于09年5月购买一套商品住房,房屋层高共6层,由于6层结构为复式楼,所以最顶上还有个7层,7层的面积小于6层,所以上到7层就有个30平米左右的露天大阳台,就是开发商所说的花园露台,因为比较喜欢这个大露台,所以才购买了6层和7层的这个复式结构的房子.可是在交房时发现在我的露台上开发商开了个洞,作为整栋楼爬7层楼顶的公共通道,通道是从5楼楼梯间沿墙上的钢筋扶梯爬上我的露台,再从我露台旁边也就是我复式楼的7层房子的外墙上的钢筋扶梯爬上7层楼顶的.也就是说任何人都可以经过5楼楼梯间的哪个扶梯趴上到我的露台.严重影响到我房子的安全问题.去找开发商理论,开发商说那是个公共通道,没办法改了,赔偿的话也就免个半年的物业,也就500多块钱.我的主张是:因为在原来买房的时候,开发商说的是买复式楼送露台,所以我才买的,就是说露台是送我的.就不能做为公共通道了.而且在售房合同里的房屋平面图纸上也没标明我所买复式楼的露台上以后会做个上楼顶的公共通道,因此我要求开发商改建我露台上的哪个公共通道,或者给我换套房子.但是开发商说是哪个露台不在我购买的房屋面积之内,算是公共面积,因此做个公共通道也算合理,我说买房时说了买复式送露台的,送了就不能算公共面积了,开发商说送露台合同上又没写.....协商多次均无效果,让人很是烦恼.也想起诉开发商,但不知道我这种情况有没有理,有理的话可以起诉,因为我们不能无理取闹.还有听说开发商有什么后台,不好告,弄的我都不知道怎么办
1、像你说的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因为合同中没有约定,并且很难举证,因此一般难以向开放商追究责任;2、民法中有一个意思自治原则,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产物,一般以合同约定为准;3、阳台面积一般以顶盖面积的一半计算,如果你的阳台没有顶盖的话,一般是不计入建筑面积的。
咨询人:匿名用户    发表时间:2010-7-27
我于2003年购得二手房,当时只跟房主的儿子签定合同,我也住了7年,请问当初这宗买卖是否有效
不动产物权的变更是以登记为要件,如果你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的话,那么就不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另外如果你明知房主的儿子没有所有权,而与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话,该合同是无效的。
咨询人:匿名用户    发表时间:2010-7-25
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劳烦您解答,非常感谢! 我家现有我和父亲两人,母亲已于去年冬天去世,现有一处楼房,是母亲留给我的,已经入住,但据父亲所说楼房尚未验收,房产证还没有办,但我询问过邻居,怀疑父亲已经瞒着我将房产据为己有,父亲生活比较混乱,有一些复杂的社会交往关系。我现在希望和父亲签订两份合同以防万一,一份是在房产已为其所有的情况下,要求其转让给我,另一份是在房屋尚未验收的情况下,能保证验收后房产归我所有,如果能签署一份合同达到以上目的也可以。 感谢您的帮助,再次感谢!
首先要弄清以下问题:1、该处房产是否为你母亲个人财产;2、你母亲是否就该处房产的处置留有遗嘱。如果该处房产为您母亲个人财产,且立有遗嘱说留给你的话,那么无需另外签订合同你也可以获得该处房产,否则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你的父亲和你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一般是平分遗产的。
咨询人:匿名用户    发表时间:2010-7-11
我们所在地楼为10层小高楼,目前已经在房管局的备案下建立小区,成立了业委会。现在碰到一个纠纷。我们楼的一楼为非居住用房。现在房主想出租用于开办工厂或是商业用处,面积大概有600平方左右。房主要开后门,我们全体业主不允许他开后门。我们在处理过程中发现,规划图纸中一楼营业房靠小区内部这一边的部分全部是车库,前面是营业房,也就是说规划图纸中是没有后门的。而房主出示的一楼产权证中,已经没有车库了,也就是说车库与前面的营业房没有区分的形成了一本房地产证,按照这样的产权证,似乎应该可以开后门的。目前无法协调,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后门到底能不能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外墙属于共有部分,若规划图纸中是没有后门,房主就不能开。
咨询人:匿名用户    发表时间:2010-7-11
您们好。我一家民营企业企业主,公司有一宗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现拟自建20多的大楼。 (1)能否自行直接报建,和建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还是要取得房地产建设资质后才能开发? (2)若与一家地产公司联合建房,能否进行联合报建,土地不过户到房产公司名下(规避税费)? 谢谢
1、你公司的性质,资质决定了你公司的经营范围。你若有开发资质依法律规定可以与施工企业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否则不能。2、你公司可以与一家有开发资质的房地产企业进行合伙开发或联营的方式进行。现实中也有一些无资质的企业是这样做的,具体操作还有很多细节要注意,以便防范投资风险。
咨询人:匿名用户    发表时间:2010-6-28
你好,我是一个购房者。我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了十多万的首付款,其余房款通过工商银行按揭,到目前为止民经还贷几个月了。由于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交房,因此需要向我们支付违约金。合同上约定是以支付房款的万分之0.5一日。请问:以支付房款是仅指首付款还是总的房款?我个人认为是总得房价款,原因是虽然我向开发商支付了首付款,但是由于我已经银行月供,银行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所有款项,因此我的债权人是银行,而不是开发商,银行向开发商支其余房款是基于用所购房子进行了担保的,所以我认为合同中的已支付款应该是总的房价。请问律师:以你们专业的观点认为是仅指首付款,还是总房款呢?谢谢!
你的理解完全正确,若你与银行之间的按揭贷款合同中约定了:银行已经把余款全部支付给了开发商,你再拿房子作抵押与银行形成一种按月支付的还款方式。那么,依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时应依已付房款为基数。
咨询人:匿名用户    发表时间:2010-6-26
我是一名大学生,现在还在上学,刚上大学时户口迁出。但是近期农村家里拆迁,我能得到拆迁房屋补偿吗?谢谢
只有被征收土地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有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权.
咨询人:匿名用户    发表时间:2010-6-24
我们俩口子今年5月初用公积金贷款买了一套房,首付6成,公积金每月还款扣缴有余,合同上房子要2011年12月31日交付。还不到两个月,最近几天开发商就通知我们去房地产局交纳契税、办证费和房屋维修基金,现在还是一块空地,房子还没有影子为什么就要交这些钱呢?问房地产局说必须交,请问专业人士国家对这方面的政策有规定吗,现在就必须交吗?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符合上述条件商品房就可以预售。 2、若房子要上户,其相关的交纳契税、办证费和房屋维修基金都是必须交纳的,至于交纳的方式(一般为开发商代交)和时间(签订合同后的一定时期内),具体依合同中的约定。
咨询人:匿名用户    发表时间:2010-6-19
您好,现在长沙行政区内的四县市(长沙县 ,宁乡县,望城县,浏阳市)到长沙市买房是不是都属于异地购房,如果我是浏阳市户口,到长沙县买房,90平米以下是不是能够享受首付两成按揭贷款,谢谢!!
依据《10新国十条具体内容(房产政策国十条)》 1、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2、 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一般以籍贯为标准)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的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我要咨询
现有434人向本站咨询
咨询内容
用户名:
 
 
DYJlawyer
快速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