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划与实战
抵押的效力      2007-7-27
1、房屋租赁与抵押的效力 律师应当提示债权人,已出租的商品房可以抵押,但实现抵押权(处分该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对该房屋有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限内对于商品房的受让人继续有效,即承租人仍可在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继续占有、
1、抵押登记的效力 律师应当提示债权人,房屋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产所在地的房产登记处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房屋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变更抵押登
共有持分权      2007-7-27
共有部分的界定 共有部分,是指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建筑物部分以及不属于专有部分而用以共同所有、共同使用以及共同管理的附属建筑物。共有部分在物理上具有不可分割性,以整体形式供全体或部分区分所有权人共同使用。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2007-7-27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的演变 在德国被称为“住宅所有权”,在法国被称为“住宅分层所有权”,在瑞士则被称为“楼层所有权”。我国民法理论界乃是采用日本法的称谓,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最早起源于法国民法典的规定,随后被各大陆法系国家以民法典
业主大会及集体决策      2007-7-27
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是物业小区区分所有权人的自治管理组织,在法国和美国等国家称为“业主协会”,在德国称为“住宅所有人共同体”。尽管称谓不同,但其基本只能与作用是一致的,即负责小区共同部分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小区良好的居住环境。我国《物权法》第75条规定:“
专有部分所有权      2007-7-27
专有部分的定义 专有部分,指构造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能独立为区分所有权标的的部分。一般而言,专有部分必须是一套自身封闭的住宅,权利人对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独立性”是专有部分的重要特征。我国《物权法》第70条将专有部分界定为住宅、经营性用房等。
国内商业银行贷款融资      2007-7-27
国内商业银行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它包括住房开发贷款、经济适用房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以及其他用于房地产开发所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贷款。 国内商业银行贷款的种类:
国外商业银行贷款融资      2007-7-27
国内宏观调控收紧银行对房地产商的贷款,使得合资或外资房地产商转向外资银行贷款,而外资银行也迅速乘虚而入,以低利率抢占市场。 另一方面,由于人民币升值和美元贬值预期的实际存在,许多境外人士或企业将原来的人民币按揭贷款,转为美元贷款,并以美元还款。
中小房地产企业能否成功融资,是生存的关键。房地产调控政策出台后,资金问题一直存在,但需要区别对待。对于大型开发商,授信额较高,是银行放贷的主要对象。对于中小房地产企业来说,银行一般不会放贷,资金紧张是十分普遍的问题。在银行支持无望的情况下,中小房地产
融资难是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便便融资是中小企业成长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所以,必须道德广泛的重视。然而,不少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缺乏长期的战略规划,仅把融资当成一个短期行为来看待,幻想通过临时抱佛脚,突击拿到银行贷款或股权融资。结果自然是败多胜少。